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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损害和影响发展环境行为实行“一次查实追究制”的规定
发布时间:2008-3-14    来源:市优化发展环境办公室
 
德纪发〔2005〕4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优化发展环境“六条禁令”,严肃查处损害和影响发展环境的行为,保证政令畅通,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是党员、行政监察对象的由其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一次查实追究制”,是指对违反“六条禁令”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一经查实,即严格实施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条 对损害和影响发展环境,违反“六条禁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实施责任追究:
(一)对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有令不行、阳奉阴违、自行其是的;
(二)滥用权力,违反规定吃拿卡要、随意裁量,乱收费、乱检查、乱摊派、乱罚款的;
(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给服务管理对象造成延误和损失的;
(四)对符合法规和政策的事项拖延不办,互相推诿扯皮的;
(五)不履行公开承诺的事项、时限的;
(六)工作作风生硬,态度蛮横粗暴,故意刁难服务对象的。
第五条 损害和影响发展环境行为责任区分: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
(一)直接责任者: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作用者;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者;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者。
第六条 责任追究方式:
(一) 责令改正并做出书面检查;
(二) 通报批评;
(三)建议有关部门做出组织处理;
(四)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七条 根据损害和影响发展环境行为后果和影响大小,分为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三种。
(一)对于情节较轻,给发展环境造成损害后果较小的一般过错的责任者,责令改正并做出书面检查,或者通报批评;
(二)对于情节较重,给发展环境造成一定损害后果和影响的责任者,依据党、政纪处分条规分别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或者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做出组织处理;
(三)对情节严重,给发展环境造成严重损害后果和影响的责任者,依据党、政纪处分条规分别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或行政降级、撤职、开除处分。
第八条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发现有经济违法违纪问题的,除按有关规定查处外,同时没收、追缴非法所得;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违反“六条禁令”的举报和投诉,由市、县(市区)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纠风办和纪检监察机关信访部门受理,按规定程序办理。经调查核实,需要追究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案件处理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由中共德州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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