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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城市关于鼓励招商引资的政策规定
发布时间:2006-12-5         来源:
禹城市对于给我市引进项目和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重奖,原则上按以下规定执行:
1、引进市外客商到我市直接投资达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客商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5‰、6‰、7‰、8‰一次性奖励引资者。
2、从各级财政和系统内引进的无偿资金,按引进额的10%至20%奖励引资者。
3、对引进团体、个人、客商捐赠的款物,按20%一次性奖励引进者。
4、帮助企业拆借的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市外有偿资金达50万元以上,且等于或低于同期银行利率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奖励引进者;高于同期银行利率的,剔出高出银行利率部分,按实际到位金额×计奖率-实际到位资金×(使用利率-银行同期利率)计算奖金。
以上奖金按"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由受益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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