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我市应届大学毕业生,本人自愿到西部地区工作的,根据本人意愿,户口既可以迁至工作地区,也可以迁至其父母户口所在地。
(二)到西部地区投资、兴办实业的人员以及西部开发建设所需要的各类人才,可以不迁户口,户口迁入西部地区的,如果今后返回原迁出地工作、生活,也可以将本人、配偶及当时其他随迁人员(包括迁出后出生的子女)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
(三)城市各类中高级科技人才和已在城市落户的大中专毕业生愿到小城镇和农村工作的,其户口既可保留在原城市,也可迁往工作地区,也可再由工作地区迁回原居住城市。凡属我市引进的人才,并取得《山东省外来人才聘用证》,到德州工作而不愿在德州落户的,发给《山东省外来人才居住证》,凭证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
(四)考取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入学时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五)新出生婴儿的常住户口登记,随父随母自愿选择。 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婴儿,随父落户的,不再出具《山东省新生婴儿随父落户介绍信》。
(六)公安机关获知出国、出境人员已在国外、境外定居,凭当事人出示的定居证明(可留存复印件),注销其户口。其他出国、出境人员的户口不得注销。
(七)取消被判处徒刑、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
(八)公民申领《居民身份证》的,慢证自受理之日起,城市在40日内发放,农村在50日内发放;快证由制证所实行全工作日制作,县市局集体送制的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群众;对群众自已来办证的,手续齐全,上午交卡,下午即可取证。
(九)对建筑(施工)等成建制劳务团体外来人员申领《暂住证》且手续齐全的,派出所采取登门服务、现场办公的方式,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暂住证》发放给申办单位。个人到派出所申办《暂住证》的,只要手续齐全,当场制作证件,即时发放。
(十)公民购买商品房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获得住宅,并取得房产证书的,人均居住面积达到 20平方米,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在购房地落户。港澳台和国外人员符合购房条件的,其内陆亲属可在购房地落户。
(十一)公民在县城内有合法固定住所,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均可在住所所在地落户;虽无合法固定住所,但被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合法聘用的大中专毕业生或这些单位引进的人才,本人可在单位所在地落户。
(十二)被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合法聘用,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以及我市急需的高级技术工人、技师或其他在技术、管理等方面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均可在工作所在地落户;具有大专学历且聘用期满一年,或具有中专学历且聘用期满三年,按时缴纳养老保险金的人员,本人及直系亲属可在工作所在地落户。
(十三)公民为城市招商引资达到一定数额或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达到一定规模,纳税达到一定数额的,招商引资、投资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在该城市落户。凡民营企业纳税达到一定数额,其招聘的技术、管理人员按时缴纳养老保险金的,可在企业所在地落户。
(十四)取消投靠人员迁入城市的条件限制,属夫妻投靠的,不受年龄、婚龄的限制;属父母投靠子女的,不受身边有无子女的限制;属子女投靠父母的,未婚子女不受年龄限制。
(十五)需要调查核实或上报审批的户口事项,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六)各级公安户政部门实行"首问负责制"。对群众求助、咨询和申请,第一个接待的民警即为首问负责人,对属于职责范围的,按规定权限、时限和程序及时处理;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说明原因并告知到相关部门办理。
(十七)各级公安户政部门对群众的投诉及反映的问题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及时查处,不得推诿,防止矛盾激化。
(十八)各级公安户政部门要设立警务公开栏,将办理各类户口的程序、时限、收费标准、依据等全部公开,户籍室民警要挂牌上岗,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德州市公安局户政处设立举报电话:2639965 ,接受群众的投诉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