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
(1)政策依据
鲁教基字(1992)12号《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的通知》
(2)适用范围
普通高中
(3)具体规定
1 、新生入学。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后两周内向学校请假。如开学后两周不到校办理手续,取消其资格。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由学校进行信息采集,按注册学号造具名册,上报学籍主管部门,即取得学籍。如发现有伪造证件、其他学校在籍学生、同级学校已毕业学生等情况之一者,即取消其学籍。
2 、转学和借读。在籍学生因家庭住址迁移,准予转学。高中学生在县市区内不准转学。一般高中学生不得转入省、市(地)重点高中;同级重点中学之间,可以办理转学。军人子女、部队转业干部及交地方安置的离退休干部子女,华侨、烈士子女,随迁转学时,应遵照有关规定,妥善安置。学生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办理转学。由我省转入外省市,按转入地有关规定办理。
学校一般不收借读学生。但学生父母双方出国工作一年以上或父母双方支援边疆建设者,可准予在其亲属所在地学校借读。夫妇双方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较大的工作者,其子女如需在其临时工作所在地借读,需经所在地单位与学校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协商解决。
3 、休学与退学。学生因病长期治疗,需休学。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持规定级别医院证明,续办休学手续。高中学生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者,应予退学;擅自离校一月以上,作自动退学处理。退学学生,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备案。
4 、升级、留级、跳级。升级采取直升式,不实行留级制度。学生成绩优秀、智力超常,经考核实际水平达到高一年级程度者,如本人自愿,家长同意,经学校批准,准予跳级学习,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备案。
5 、毕业。学生修业期满,经考核德、智、体等方面均达到合格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高中学生的毕业证书,由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审定、备案,加盖钢印。
(4)办事程序
1 、本省跨市地、县区转学,须经转出学校及学籍主管部门批准,由学生持家长调动证明、户籍迁移证明、转学证、学生档案、市地学籍主管部门介绍信,到转入地学籍主管部门(本市地转学到学校)办理转学手续。
2 、由外省市转入我省,须持家长调动证明、户籍迁移证明、转学证、学生档案、省级会考机构出具的毕业会考成绩证明到转入市地学籍主管部门办理转入手续。
3 、休学须经县区级以上医院证明(含县区级医院),学校审查同意,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核准后,准予休学。学生休学期满需要复学者,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规定级别医院证明,学校审查核准,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复学。
(5)办事时限和结果:对办理学籍变更者,当场办理。
(6)纪律要求:必须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认真负责不得徇私舞弊。
责任部门: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联系电话:2321164
联系地址:德城区湖滨北路北首
邮政编码:25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