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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禹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8-22    来源:市卫生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禹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八日


              禹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天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大力发展农村卫生事业,提高农民的医疗保健水平,根据卫生部、农业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意见》,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对2004年制定的《禹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暂行)》的补充完善和修订。在总结我市辛寨镇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基线调查制定的。
  第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旨在减轻农民因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提高农民健康水平。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进行。成立由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主任、分管副书记和分管副市长任副主任,市政府办公室、卫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物价、药监等部门及各乡镇主要负责人和农民代表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卫生局,编制7人,单独列编为事业编制,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成立由市人大、政协和乡镇有关部门负责人、农民代表参加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各乡镇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乡镇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副乡镇长任副组长、卫生院长、财所所长、派出所所长、经管办主任、教育以及民政主要负责人、部分村支部书记以及农民代表为成员)。并在乡镇卫生院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乡镇政府派一名责任心强的专职人员任乡镇合作医疗办公室主任、乡镇卫生院由两名人员具体负责合作医疗报销业务工作。
  第五条 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的合作医疗办公室)主要任务是:制定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落实,保证合作医疗制度的正确实施和健康发展。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全面监督。
  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规定及时办理参加合作医疗人员医药费用的报销,定期张榜公布,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监督。
  二、做好合作医疗各项业务工作,解决实施过程中的具体困难和问题。
  三、向市合作医疗办公室汇报工作情况,定期上报有关统计资料。
  第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督导、检查。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负责搞好基金动作,确保各级政府补助资金和农民缴纳的资金足额到位。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农村药品质量的监管,保证农民用药有效安全。价格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的价格监督,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农业部门积极参与、主动配合合作医疗工作,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视为增加农民负担。民政部门制定《禹城市农民医疗救助办法》,做好农村特困群众的医疗救助工作。审计部门做好资金收支、管理和使用等方面的监督,定期审计。新闻单位做好实施合作医疗的宣传报导工作。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互相协作,密切配合,各司其职,积极完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各项任务。
             第三章  资金筹集
  第七条 凡我市农村常住人口,均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合作医疗的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和有关制度、规定,在规定时间内缴足合作医疗基金,缴费后中途不办理退款手续。乡镇企业职工也可参加,并与当地农民同样享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筹资部分,以户为单位(依漏户不漏人的原则),按每人10元由乡镇政府一次性筹齐,并上划到市财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专用帐户,作为合作医疗专项使用基金。
  第九条 中央、省、市以及市(县)财政补帖资金,列入合作医疗基金,随着今后财政收入增长,各级财政可增加补助资金。
  第十条 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第四章  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是由农民交纳、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的民办公助社会性资金,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合作医疗帐目实行日清月结,定期张榜公布,按受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 合作医疗经费年终结算时,结余部分转下年度使用,超支部分由市财政解决。
  第十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大额医疗费用的支付与小额费用的支付相结合,既提高抗风险能力,又兼顾农民受益面。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年内没有动用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可安排进行一次常规体检。
  第十四条 采取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对患大病的农村特困户实行医疗救助制度。他们个人负担的部分由民政局从救助经费中拨付,并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和农民的同等待遇。
            第五章  就诊与费用报销
  第十五条 市、乡、村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经考核验收后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单位。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实行“凭证就诊、异地转诊、分级管理”的办法。
  第十六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者,在定点村卫生室和乡镇卫生院就诊的,门诊费用按比例直接报销,住院实行先交费后分段累计报销的办法。
   一、门诊医药费报销: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以户为单位按每人10元设立家庭帐户,合计后记入《合作医疗证》中,每次就诊医药费按20%报销,由村卫生室负责人员和乡镇合作医疗办公室人员负责在《合作医疗证》中扣除,扣完为止,节余部分转入下年合作医疗个人家庭帐户。个人账户资金主要用于定点村卫生室和乡镇卫生院门诊就诊医药费的报销。在乡镇卫生院以及转县级以上定点医疗单位住院就诊医药费用报销,由市合作医疗基金支付。
  二、住院医药费用报销比例:
  (一)乡镇卫生院住院医药费用及转市(县)级以上报销比例为:
  1、在乡镇卫生院住院医药费用1000元以内的报销30%、1001至2000元的报销35%,
2000元以上的报销比例同市(县)级医疗单位。
  2、转市(县)级以上医疗定点单位住院治疗医药费用报销比例为:
  (1)1000元以内的报销25%。
  (2)1001—2000元报销30%。
  (3)2001—3000元报销35%。
  (4)3001—5000元报销40%。
  (5)5001—8000元报销50%。
  (6)8001—10000元报销60%。
  (7)10000以上的报销70%。
  每人每年最高报销数额10000元。
  3、住院分娩、政策内生育,持计划生育生育手册和生育证件者可补助100元。
  (二)转我市(县)以外二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的,应先自付列入报销范围的医药费用的20%,剩余部分按上述第(一)条的第2款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乡镇及市直医疗单位合作医疗办公室,对出院病人的医药费用,必须当日结清,并每月定期持医药费用发票、处方、医药费用一日清单等有关手续到市合作医疗办公室办理结算手续。对市直定点单位和乡镇卫生院住院病人的报销手续,市合作医疗办公室扣10%预留金,根据半年工作考核情况,进行奖惩。市合作医疗办公室不受理个人的报销申请。
           第六章  合作医疗就诊制度
  第十八条  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制度。农民参加合作医疗以户为单位,由市合作医疗办公室发给《禹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农民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须持《禹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和《居民身份证》方可享受合作医疗待遇。
  第十九条 病人应否住院,由首诊医师和业务院长会诊检查后确定,辅助检查要根据病情确定,严禁乱检查乱用药,浪费卫生资源。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实行逐级转诊,因病情需要转诊到市(县)级医院的住院病人,先由乡镇合作医疗办公室出具转诊证明,再转到市(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危重症病人可直接到市(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救治,三日内到乡镇合作医疗办公室补办转诊手续。转我市以外的医疗机构就诊的,应先由乡镇和市(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开具转诊证明,由市合作医疗办公室批准后转出。危重病人可直接到市以外医疗机构就诊,但必须三日内到市合作医疗办公室补办转诊手续。患者出院后,携带合作医疗证、转诊证明、病历复印件、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出院结算单等手续,到所在乡镇合作医疗办公室办理报销手续。
  住院病人经会诊不需转院,病人或家属要求转院,不予报销。
  第二十一条 参加合作医疗的人员外出打工期间在当地二级以上(包括二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可凭打工证明、医院病历复印件、医药费用一日清单及合作医疗证到本乡镇合作医疗办公室办理报销手续。门诊医药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二条 不属于补偿范围的:
  一、未经批准到非指定医疗机构就诊或未经批准自行转诊治疗的医药费用。
  二、犯罪、打架斗殴、自杀、酗酒、工伤、交通事故、意外伤害造成的医药费用。
  三、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者。
  四、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住院病人,经会诊后决定出院而未出院的,自接到出院通知后的一切费用自理。
  六、患有先天性疾病、预防注射生物制剂、镶牙补牙种牙、保健药品、假肢(趾)、美容、配镜等费用。
  七、大型仪器检查(核磁共振、CT、彩超、直线加速器等)费用自理;
  八、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费用自理。
  九、按国家规定不能报销的医疗、检查、药品和其他费用。
  第二十三条 定点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门诊所用药品补偿范围按《禹城市合作医疗用药目录》(186种药品为定点村卫生室所经营的药品、由乡镇卫生院统一调拨、全市统一零售价格),乡镇卫生院住院以及市级合作医疗资金补偿范围为住院费、规定范围内的药品费(按《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品目录》规定执行)、手术费、抢救费、检查费(常规检查化验、透视、摄片、B超、心电图等)。
              第七章 监督与奖惩
  第二十四条 按照《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务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基金预、决算制度和基金超支预警制度。
  第二十五条 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监管,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要定期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汇报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采取张榜公布等形式向农民公开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每半年对合作医疗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者通报表扬,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通报批评并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05]96号文件规定严格执行《省监察厅等四部门关于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行政处分规定通知》由市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卫生局组成联合审计组每半年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并进行通报。对营私舞弊、贪污挪用合作医疗费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按规定给予处理,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市卫生局对其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定点资格。
  一、不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品目录》、治疗项目和收费标准的。
  二、不执行禹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规定造成资金浪费的。
  三、不严格执行制度,造成人证不符、冒名就医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虚开发票、搭车收费,或将自费药品、保健药品和生活用品转化为医药费用的。
  第二十九条 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依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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