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劳社发[2002]31号
转发省劳动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统一企业离休干部离休费统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关键词: 劳动 养老保险 离休干部 统筹项目 通知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企业主管部门(行办),各参保企业:
现将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统一企业离休干部离休费统筹项目的通知》(鲁劳社〔2002〕1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企业离休干部去世后,其遗属领取“三费”(丧葬费、一次性救济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应由企业劳资人员携带去世离休干部的死亡证明、火化证、户口簿、身份证;供养直系亲属的户口簿、身份证和街道居委会(村委会或学校)有关供养直系亲属身份等情况的证明等材料,填写《企业离休干部“三费”审批表》(附后),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二ОО二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