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规政策依据
《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二、用人单位进行用工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的执业证件;
(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件;
(三)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员身份证。
外地单位在本市以租赁柜台形式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持有当地营业执照副本、法人委托书、本市协作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和合作协议。
就业服务机构核准用人单位资质后,发给《德州市劳动用工登记表》,作为用人单位进入职业介绍机构招工的凭证。
三、办理时限
对证件合格、齐备的用人单位,即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