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规政策依据
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就业登记规定》。
二、失业登记条件
凡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未就业或与原工作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有求职要求的人员,均应到户口所在市(县、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三、失业登记范围
(一)新成长劳动力,包括应届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劳动预备制结业人员,当年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
(二)由就业转失业人员;
(三)未就业的“农转非”人员和外地迁入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四、办理失业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一)用人单位应提交的资料:
1 、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
2 、社会保险费缴纳证件;
3 、本人档案。
(二)失业人员应提交的资料:
1 、应届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和大中专毕业生持本人户口簿、毕业证及个人相关材料;
2 、劳动预备制人员持本人户口簿和技术等级证书或岗位资格证书及个人相关材料;
3 、由就业转失业人员持《失业登记通知单》和户口簿;
4 、农转非迁入和其他社会闲散人员持户口簿、学历证明、个人档案。
五、办理程序及时限
(一)失业人员持应提交的资料到本人户口所在市 ( 县、区 ) 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填写失业人员登记表,领取《失业证》。
(二)用人单位与职工正式解除劳动关系后 7 日内,持有关证明到单位所在市(县、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用人单位应在审核后 3 日内通知职工本人。失业职工接到通知 15 日内到户口所在市(县、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填写登记表,领取《失业证》。材料齐全的,即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