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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介绍机构审批程序
发布时间:2005-10-13    来源:德州劳动保障信息网

  一、法规政策依据
  《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关于规范社会职业介绍结构管理的通知》(鲁劳发〔1999〕27号)等。

  二、申办条件
  (一)有明确机构名称、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适应工作需要的固定场所、设施和资金;
  (三)有熟悉劳动法律、法规和相应业务知识、并持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的《职业介绍资格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经纪人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三、受理范围
  市属及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主管部门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包括劳务输出机构),由市劳动就业办公室审批;县(市、区)单位和个人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由所在地劳动就业办公室审批,报市劳动就业办公室备案。

  四、申请开办职业介绍机构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办程序
   1、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申请报告,个人开办的应同时持本人身份证和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证明;
  2、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审批表; 
  3、全部工作人员花名册;
  4、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参加劳动就业办公室组织的职业介绍人员培训,考核合格领取《职业介绍资格证书》;工作人员的《经纪人资格证书》,有效的验资报告。
  (三)审核考察开办条件。

  五、办理时限
  劳动就业办公室接到申请报告后,30日内作出批复。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核发《山东省职业介绍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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