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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怎样向消费者协会或其它有关部门投诉
发布时间:2006-8-17    来源:市工商局

    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或其它有关单位投诉,请求他们帮助解决问题。投诉信可以给被投诉单位所在地的消费者协会或其它有关部门,也可以给本人所在地的消费者协会或有关部门。
    1.消费者投诉,要以文字材料为准。
    2.投诉认要把投诉人的姓名、地址和被投诉单位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受损害的
事实,包括所购产品的名称、牌号、规格、数量价格、生产单位及交涉的经过等内容写清。
    3.未经受理投诉单位同意,不要邮寄票证、单据(可以提供复印件)和实物,以防丢失。
    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的范围包括消费个人购买、使用的生活消费品和使用服务中发生的有关质量、价格、卫生、安全、规格、计量、说明、包装、广告等方面的问题。只要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诉,消费者协会均应受理。
    消费者写投诉信时一定要实事求是,反映的事情要准确,既不夸大,也不缩小,不能感情用事,任意歪曲事情真象,也不要使用侮辱性的语言,更不能把自己使用不当等消费者自身原因造成的商品性能出现的问题,推到经营者身上。
    为了使消费者协会或其它有关部门能及时妥善处理好消费者的投诉,做好调解工作,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要注意索取购物单据和服务凭证。购买所有商品,都应注意有无厂名、厂址。对没有注明生产名称的或用汉语拼音而无中文厂名、厂址的,购买时要慎重。对预售或邮购的商品,一定要注意售货单位的信誉程度,了解商品的使用价值,不要盲目相信广告宣传。最好在未见到实物前,不要轻易先付款,以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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