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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的依据与范围
发布时间:2006-8-17    来源:市工商局

  (1)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的范围,依据以下几方面确定:
  第一,消费者协会的性质。其为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 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第二,消费者协会的法定职责。
  第三,受理投诉的法律定位,是对平等主体——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发生的消费者权 益争议进行民事调解。
  第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范围
   一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的权利”的九项规定,对消费者受到损 害的投诉进行调查、调解。
   二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经营者的义务”的十项规定,对消费者对经营者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投诉进行调查、调解。
  三是对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其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诉进行调查 、调解。
  四是遇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六至三十九条所列情况,投诉人当时不能提供 明确的被投诉方的,应积极协助消费者查找应负责任者,能够确定的,应予以受理。
  五是对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侵权问题投诉,应告知投诉者保留现场和证据,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投诉的消费者坚持要求消协调解的,应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进行。调查中现场或证据可能被破坏调解不成的,应及时结束调解程序,指导投诉 人选择其他途径解决。
  六是投诉内容按规定需要由行政部门处理的,建议消费者直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对已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但久拖不决,未给消费者追偿损失,消费者又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该行政部门反映、查询并提出建议。
  七是投诉人提出可信服的理由或者新证据要求消费者协会支持起诉、上诉、申请再审 的,消费者协会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或创造条件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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