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阅读核准投诉材料。消费者投诉要有文字材料或由本人签字盖章的详细口述笔录。
(2)对缺少凭证和情况未说明的投诉,应及时通知投诉人,待补齐所需材料后予以受理。
(3)对非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投诉(如属于行政诉讼、刑事诉讼内容的投诉),及时告知投诉人不能受理的原因,并尽量指导其找到相关的部门进行申诉、起诉等。
(4)对可以受理的投诉,应及时登记建档。其中包括:直接受理的投诉档案;依据分工规定需转其他消费者协会受理的投诉档案;需转到消费者协会系统以外的有关行政部门进行反映、查询的投诉档案;支持消费者提起 诉讼的投诉档案;虽然缺少证明材料或没有相关标准,但通过调解引导走上和解途径的投诉档案。
处理投诉有哪些程序?
(1)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争议的解决”一章中有关条款进行调解,将投诉材料 转被投诉方核实,并要求被投诉方在限期内答复消费者协会和消费者。超过限期没有答复的,再次催促或采取其他办法,直至有结果。
(2)对投诉依据的事实双方有争议的,消费者协会主持做调查调解,双方各自提出主张 ,并为自己的主张举证。事实可以认定,责任可以分清的,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并制作调解协议书,由消费者协会及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事实认定有困难,责任一时不易分清,而双方又希望消费者协会调解的,消费者协会可以主持调解,但以引导到和解为主,双方自愿签署和解书。
(3)内容复杂,争议较大的投诉,消费者协会直接调查或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调查处理。 需要做鉴定的,应当提请有关法定鉴定部门鉴定,务请依法出具书面鉴定结论。鉴定费用由鉴定结论不支持其主张一方承担。
(4)对涉及面广,危及广大消费者权益尤其是安全权的投诉,或者损害消费者权益情节 严重又久拖不决的投诉,消费者协会应向政府或有关部门及时反映或查询,要求制止和及时查处;同时,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并且公开发布消费警示信息,提醒消费 者注意防范。
(5)对调解无结果而经调查认为损害消费者权益严重的投诉,可以依法支持消费者提起 诉讼,为消费者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