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责
掌握分析全市刑事犯罪活动情况,指导全市刑事侦查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全市跨区域系列案件和重特大疑难案件的侦破,协助侦破外省市区案件,并负责侦破影响大的恶性案件、重大有组织犯罪案件、重大拐卖妇女儿童案件、重大贩毒走私案件、重大涉外案件,组织指挥禁毒、打黑工作,为全市刑事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服务和情报信息。
二、公安机关办理案件相关人员的权利、义务
(一)证人的权利、义务
1、公安机关依法保护证人及其亲属的人身安全;
2、证人有隐私保密权;
3、有案件知悉、侵权控告权;
4、有核对笔录的权利;
(二)被害人的权利、义务
1、被害人有请求立案、申请回避的权利;
2、有隐私保护、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3、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权;
4、有要求赔偿损失、侵权控告权;
5、有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权;
6、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有如实作证的义务。
(三)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义务
1、犯罪嫌疑人有申请回避、取保候审的权利;
2、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权;
3、有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问题的权利;
4、有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权;
5、有核对笔录的权利;
6、有对侵权提出控告的权利;
7、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因公安机关及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而受到侵犯,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三、刑事侦查阶段的办案期限
1、留置时间不超过24小时,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传唤和拘传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取保候审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公安机关执行拘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其所在单位;
3、对被拘留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次日起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30日;
4、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察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部分重大案件、犯罪集团案件、流窜犯罪案件,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5、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保证金向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户交纳。
四、刑警支队十项承诺
(一)公安机关对群众扭送、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嫌疑人自首都应当立即接受;
(二)公安机关保障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亲属的安全;
(三)保障在刑事侦查阶段受害人、犯罪嫌疑人申请回避、鉴定和聘请律师、申请取保候审等各项权利;
(四)严格按照所规定的条件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
(五)依法办案,文明办案,严禁刑讯逼供;
(六)全体民警做到廉洁自律,不索要、收取当事人及其亲属的钱财,不办人情案、关系案;
(七)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及其亲属有权举报,公安机关依法受理,认真进行查处;
(八)对来访人员热情接待、文明礼貌,对外省市区的办案人员热情服务,密切配合,为其提供方便;
(九)公安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时,自觉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十)法医鉴定要实事求是,严格按照鉴定程序,严把检验关,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不超标收费。(门诊电话:2686682)
德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公开执法监督电话号码:2639899 2624750转2755或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