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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发布时间:2006-5-31    来源:齐鲁警务网

(一)经营人员应具有合法的身份证明;
  (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符合消防安全有关规定,营业场地安全可靠,设施齐备;
  (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营业面积及终端台数按各地文化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四)中小学校校园周围 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五)有专职或兼职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人员;
  (六)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七)无撤销批准文件的纪录;
  (八)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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