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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06-5-29    来源:市房管局

德房政发[2005]14

关于印发《德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2005528,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德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为落实这个《办法》,经市政府办公室同意,我们制定了《德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实施方案》。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德州市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廉租住房,请市区有关单位认真遵照执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2005 1126

德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

管理办法实施方案

  为尽快落实我市的廉租住房制度,根据德政办发[2005]18号文件《德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申请及审批程序

  为体现廉租住房制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使操作程序更加规范、科学、透明,我市廉租住房制度实行申请、审核、公示、核准制度。

  (一)申请条件及所需提供的资料

  凡符合《办法》第十条(准入条件)规定的家庭,均可申请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家庭应当由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1)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家庭成员的户口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现住房证件(租赁证或租房协议、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无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登记审核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二)申请条件及提供资料的确认

  1、无房户及无房证明的确认:

  (1)无房户主要是指未承租福利性公有住房(包括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和无私有住房的家庭。租住公有住房但租金标准已达到市场租金水平的按无房户对待;

  (2)原有住房已被拆迁领取补偿后,住户没有购买住房,而是租赁住房,这种情况不能视为无房;

  (3)自申请之日前三年内,出售、转让过住房的,不能视为无房;

  (4)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出具无房证明;

  (5)无工作单位的(包括无业人员和失业人员),由街道办事处出具无房证明(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不是同一地方的,两家街道办事处共同出具证明);

  (6)夫妻双方都需要出具无房证明(不在同一单位或不是同一身份的,要分别出具);

  (7)无房证明要写明无房原因,租或借他人住房的地址、房主姓名及房证编号,除单位盖章外,负责人要签章。

  2、家庭户及人口数的确认:

  按《最低生活保障证》确定的户及认定的人口数计算。

  3、住房面积的确认

  (1)住房建筑面积按房屋产权证上的面积为准,没有房屋产权证的按现行规范实际测量;

2)改变房屋用途的,仍按原住房建筑面积计算。     

(三)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审核和公示

  街道办事处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材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材料齐备后,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德州市房产管理局住房保障处。

  对资料齐全、初审合格的,按要求填写《德州市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审批表》。德州市房管局住房保障处会同民政等部门组成审核小组,并按照《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核、公示、登记。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和负责人在《德州市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审批表》中签字盖章。经公示有异议的,德州市房管局住房保障处应在10日内完成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四)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核准和发放

    经核准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应当由德州市房管局住房保障处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停止廉租住房补贴的规定及违约责任。自签定《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之日起,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应在六个月内落实租赁房屋,在与房屋出租人达成租赁意向后,报德州市房管局住房保障处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与出租人签定房屋租赁合同,并报德州市房管局住房保障处备案。房屋出租人持本人身份证和德州市房管局住房保障处备案的房屋租赁协议到指定的地点领取租金补贴用于冲抵房租。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时间自签订租房协议之日起计算。超过六个月没有租到房子的,视为自动放弃廉租住房补贴,并在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廉租住房。情况发生变化而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取消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资格。

  二、廉租住房人均保障面积和单位面积补贴标准

( )、人均保障面积

《办法》第四条规定: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按照这个规定测算,我市廉租住房的人均保障面积暂定为建筑面积 15平方米,这个标准今后将随着城镇居民人均住房面积的提高而适时调整。

  ()、单位面积补贴标准

根据《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廉租住房单位面积补贴标准等于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据调查统计,2005年我市城区租赁住房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元,廉租住房平均租金标准暂定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元。因此,我市廉租住房单位面积补贴最高标准暂定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元。廉租户承租房屋的实际租金价格低于4元的,按实际租金价格补贴。最高补贴标准今后也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三、租金补贴的计算方法

  ()无房家庭补贴的计算

无房家庭月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元)=单位面积补贴标准×人均保障面积( 15平方米)×家庭人口数

  ()、有房家庭补贴的计算

  有房家庭月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元)=单位面积补贴标准×[人均保障面积( 15平方米)×家庭人口数家庭租住福利性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或个人私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其中租住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1/平方米)缴纳房租。

  四、租金核减的申请与审批程序

  住单位自管公房或直管公房符合廉租住房政策的家庭申请办理租金核减所需资料及审批程序与申请租金补贴基本相同。已核准享受租金核减的家庭,由德州市房管局住房保障处出具《租金核减通知书》,住单位自管公房的到所住房屋产权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住直管公房的由德州市住房保障处直接办理租金核减手续。

  五、实物配租

  经民政等部门认定的由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优抚对象,重度残疾等原因造成困难的家庭,特别是对极少数行动不便、自行租房确有困难、经济状况改善无望的特殊困难家庭视情况可申请实物配租。实物配租的住房面积原则上按应享受的保障面积提供。廉租住房房源主要通过收购面积较小的二手房解决。在没有解决房源前,申请人按照困难程度排队轮候,轮候期间可申请廉租住房补贴。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的,由德州市房管局住房保障处严格控制审批。

  已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定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租金,并按约定的期限腾退原有住房。确定实物配租的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原则上不再享有实物配租资格,可采取发放租赁补贴方式对其实施住房保障。

  六、廉租住房管理

  德州市房管局住房保障处应当在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租金核减或实物配租后一个月内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其收入、人口和住房变动情况,应当按年度向德州市房管局住房保障处如实申报,德州市房管局住房保障处将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每年进行一次复核,并根据复核的结果,及时调整廉租住房待遇。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德州市房管局住房保障处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一是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二是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低保标准的;三是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准入标准的;四是符合《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德州市房产管理局保障处建立与廉租对象的联系制度,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受理群众对廉租住房工作的举报,加强对廉租住房的监督管理。

  本实施方案由德州市房产管理局住房保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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