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流动人婚育证明管理规定》规定《婚育证明》的办证对象为“年龄在18周岁—49周岁之间”的流动人口。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第九条又规定“已婚”流动人口应当在离开户籍地时办理《婚育证明》,这二者之间的关系其实并不矛盾。后者主要突出体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重点是已婚育龄妇女,强调已婚流动人口须在户籍地办理《婚育证明》,在现居住地交验《婚育证明》。这与原有的规定不产生冲突,如果一直是为年龄在18—49岁的育龄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可以继续照此执行。现居住地再查验《婚育证明》时,对未持有全国统一格式《婚育证明》的,应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补办。在限期补办期间,现居住地可为其办理临时《婚育证明》,其“限期补办”的时间和临时《婚育证明》的有效期,国家人口计生委未作统一规定,授权各省(区、市)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决定。据了解,目前各地普遍掌握在3—4个月。对流动人口未办理《婚育证明》,但符合三个条件的,即经核实,婚姻、生育信息完整、准确的;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或居住登记1年以上,并具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已采取绝育措施的。可由现居住地办理《婚育证明》,其有效性受地域范围的限制,即在办证机关所在县(市、区)范围内有效;并在一定的规定期限内有效。对此,目前国家人口计生委也未对具体期限作出统一规定,是否与户籍地办证期限一致,由各省(区、市)自行决定。据了解,现在各地掌握有效时间与户籍地所办的《婚育证明》基本一样,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