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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计划生育技术人员资格《合格证》
发布时间:2006-3-2    来源:市计生委

    1、拟从事咨询指导、药具发放、手术、临床检验、超声诊断等技术服务的人员,应当参加《合格证》的资格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申请办理《合格证》。
    2、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设区的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理论考试,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操作技能考核。  
    3、办理《合格证》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申请审批表》1份,由申请人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2)一寸近期免冠正面半身照片1 张;
  (3)学历复印件;
  (4)人口政策与计划生育技术基础知识和操作技能考核合格证明;
  (5)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复印件;
  (6)发证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资格考试: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近三年内发生医疗事故的;
  (3)人事和工资关系不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
  (4)退休、离岗后未被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继续聘任,不再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
  (5)其他不宜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5、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县、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的《合格证》审批、校验及其管理 。
    6、《合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持证人应持《合格证》、单位审查意见、近3年内无重大医疗事故、无违背计划生育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行为的证明文件,到原发证机关进行校验。逾期未校验的《合格证》自行作废。受理申请办理、换发、校验的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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