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切实维护劳动者权益
德州职业技术学院 冷铁强
以人为本,促进社会和谐是各级党委、政府努力实现的奋斗目标。“以人为本”应当主要是以创造社会财富的劳动者为“本”,这是“以人为本”的主体。政府应作出努力,使劳动者在《劳动法》和各种劳动行政法规的保护下,能够安全、卫生、文明、体面地劳动,并享受着应得的各种社会保障。据了解,我区在实施《劳动法》及其他劳动法规中,有些企业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尤其在建筑、娱乐、服装、餐饮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中,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主要表现在:
1、用人单位用工手续不规范,不与受雇人签订劳动合同。有的即使签订了劳动合同,也存在着内容不规范、时间短、不认真履行的情况。有的企业在招工时采用歧视性手段,如扣压受雇人员身份证或其他资格证书、强行收取押金等。
2、经常超时加班且不给工人补休、不给加班费的现象存在于某些企业,尤其是非公有制中小型企业。企业为了获得利益最大化,经常迫使工人加班加点,这就造成了这样一种现象:一方面是大批工人失业,一方面相当多的企业又在加班加点,经常加班加点的情况表明,这些企业是缺少劳动力的。
3、企业工人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尚未形成。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没有得到全面执行,工资支付没有统一规定,也缺乏刚性措施,致使拖欠工人工资现象时有发生。
4、企业不给工人办理各种规定的社会保险,造成保险覆盖面窄。尤其是养老保险、工伤、医疗保险欠缴保费现象严重,个人账户空头规模越来越大,使工人无法享受到正常的社会保障。
在此提出如下建议:
1、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和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劳动法》和涉及劳动保障的法律法规政策,使《劳动法》家喻户晓,成为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政府部门依法行政的有力武器。
2、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执法力度,加强劳动保障执法人员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配足监察专用车辆和办案设备。
3、严格规范执法行为,依法查处拖欠工资,不参加社会保险或欠缴工人的社会保险章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4、要求企业严格执行《劳动法》规定的每天8小时工作制,控制或限制加班量(如真需要加班,也应到劳动监察部门备案),以增加就业率,减轻政府和社会负担,保障劳动者的利益。
5、政府应正确理解对待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招商引资、发展地方经济的关系。目前,企业存在的拖欠工资,超时加班,欠缴社会保险费等现象都是违法行为,对这些行为政府都有监管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