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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我市新农村合作医疗的思考
发布时间: 2009-07-29 来源: 市政协
  

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是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摆在各级政府面前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历史任务。因此,回顾总结新农合试点以来取得的成就和经验,研究分析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对建设和谐德州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市推进新农合的主要成就

2003年以来,我市在省里的统一安排下,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体系路子,取得了“政府得信誉、百姓得实惠、卫生得发展”的阶段性成果。2007年,全市388.2万农民参合,参合率达到90.9%,基金使用率达到84.8%,农民参合率等有关指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通过实施新农合,广大农民看病难、吃药贵的状况得到了一定缓解,全市各医疗机构,尤其是乡镇卫生院的服务理念、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也在逐渐改变与提高,医患关系得到了有效改善。

二、新农合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体系,还没有成熟的模式和经验,我市在具体操作上也遇到不少困难和问题需要解决。主要有:

(一)资金筹集难度大。传统合作医疗基金主要由集体负担,个人承担一部分,新农合虽然强调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实行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但在实际运行中由于种种原因,筹资难度相当大,由于我市农村经济相对落后,农民实际支付能力不高,筹资能力明显不足。目前,在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我市执行国家规定的最低每年10元的人均缴费标准,即使加上2008年新调整的中央和省、市(含县)财政各拿20元的补助,农民拿10元的参合费用,最终形成的合作医疗基金还是非常有限的。另外,一些地方在推行新农合过程中,参保资金的收取缺乏统一明确的法规和政策,筹资成本由地方卫生部门承担,乡(镇)财税所只负责收费工作,工作态度缺乏主动性,使得筹资工作不仅成本高,而且难度大。

(二)补助水平低。据调查,在目前的筹资水平状况下,农民患大病所获得的补偿比例大约在30%左右,而且报销比例分级、分段报销,报销起报线高,封顶线低。例如我市平原县定点医院住院费用补助标准是,起付线:乡镇卫生院80元,县级医院300元,市及以上医院500元,起付线以下自付;起付线以上,乡镇卫生院按可报费用的55%,县级医院按45%,市及以上医院35%的比例报销,最高限额20000元。过低的参保待遇不能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重点解决农民因患大病而出现的因病致贫、返贫问题的政策目标,一些贫困地区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的情况没有根本改变。

(三)农民没有真正得到实惠。大病统筹制度针对的主要是得大病的农民,而得大病的农民在农村毕竟是少数,近几年我市每年仅有3%4%的农村人口住院治疗,对于患了大病并享受了部分医疗费用补偿的参保人员来说,满意度会提高。但对于绝大多农民来说,得了病而不需要住院治疗,受益的人少,没有生大病的人觉得自己交钱没有受益,就降低了继续参保的积极性。而且以保大病为主放弃了对大多数人基本医疗需求的保障责任,也不可能获得良好的投入绩效,因为真正影响农民健康水平的是常见病和多发病,并且许多农村居民的大病也是因为“小病无钱治而扛成大病”的。另外,部分弱势群体依然游离于新农合保障体系之外。虽然民政或乡村组织为农村低保对象缴付了10元参合资金,但是他们依然拿不出住院押金,负不起医药费,常常把小病拖成大病,有的靠借钱、抬钱交住院押金,有的只能是放弃治疗,结果是贫上加贫。还有户口留在原地,举家外迁和外出打工人员仍然得不到应有的健康保障,成为被遗忘的群体

(四)定点医疗机构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参合农民是合作医疗的主体,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是合作医疗制度的载体。由于政府对医疗卫生事业投入的逐年减少和农村医疗市场竞争不断加剧,医疗机构面临的生存和发展的压力也空前增大。各级医疗机构为了生存和发展,在医疗市场竞争过程中,一面改善软硬条件提供优质医疗服务,一面追求医疗服务利益的最大化,这已成了不争的事实。一些定点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为了个人和单位的利益,用非正当方式吸引病人就医,借合作医疗补偿之便,行非正当竞争之事,放松对病人参合资格、致伤原因等相关情况的审查,给非参合人员冒名顶替、隐瞒病(伤)情等行为提供方便,给监督管理和调查取证带来难度。

(五)县乡医疗机构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的需求还难适应。由于历史欠账太多,县乡医疗机构建设滞后、很难留住专业技术人才。目前农村的乡镇卫生院还没有全科医生,大专以上学历的医护人员不足七分之一,设备、设施也较为简陋,加之县乡的计划生育服务站和部门有实力的民营医院没有切实参与新农合制度,这使新农合的惠民政策打了相当的折扣。

三、保障和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的建议

(一)建立稳定的新农合筹资机制。为使新农合基金筹集科学化、规范化,应根据当地农村居民的医疗需求量,同时结合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个人、集体经济的承受能力,通过确定适宜的补偿比例,测算人均基金筹集标准;新农合基金的筹集,要坚持民办公助的原则,建立政府引导支持、集体扶持、个人投入为主的筹资机制,以体现政府的责任意识,集体的参与意识和个人的费用意识。因此,我们应重视加大对新农合的投入比例,把以往重视对医疗服务供方的扶持逐步转变到加大对农民群众医疗服务利用需方的支持上,提高卫生服务的利用率,逐步使各级政府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把建立新农合专项资金制度化。在集体扶持方面,要在村提留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用于新农合;在民营经济较发达的乡镇,鼓励增加对新农合经费的支持水平,有条件的地方争取将乡村医生的报酬纳入集体经济分配范围,使乡村医生的收入与业务工作脱钩,以避免不规范医疗行为的发生。积极探索建立合理、简便、有效的农民个人缴费机制,譬如农民个人缴纳的资金可从政府对农户的粮食直补费用中扣缴,或采取滚动筹资、在结报医药费的同时,预先收取下一年度的参保费用等,这样可以降低筹资成本。

(二)健全对特困群体的救助措施。采取积极措施,资助所有农村低保对象、五保户参合,不仅要保证其个人应缴纳的全部参合资金,从民政医疗救助资金和财政有关经费中列支,还应认真落实大病救助政策,对获得新农合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及时给予定额临时救助;对不属于现行医疗救助政策范围但又急需抢救,或治疗费用巨大,有特殊困难的边缘人员给予定额紧急救助;对常年需要药物治疗或维持的慢性疾病患者给予定额临时救助。实现民政与卫生部门在工作机制上的有机衔接。可通过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设立救助窗口,以定点医院为救助平台、采取事前救助和事中补偿方式,或帮助特困群体越过医疗起付线门槛,有效减缓他们住院前和住院期间以及出院后的费用压力。尽快研究完善失地农民和外出(来)打工农民的参合、就医和补偿的有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各项救助政策的合力,更好地帮助这部分群众解决看病就医问题。

(三)积极探索农村三级医疗服务体制和机制改革的有效途径。进一步完善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严把准入关,将那些服务质量好、社会信誉高、符合条件的纳入到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并实行协约式管理。对违反政策、损害农民利益的,要采取坚决果断措施,取消其定点资格,健全动态管理机制。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行之有效的自律机制规范自身行为。各级经办机构应进一步探索控制医疗费用的手段和方式,切实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充分发挥中医药简、便、验、廉的特点和作用。把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定点机构范围,适当提高中医药报销比例,引导和鼓励医务人员使用中医药及适宜技术。促进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规范农村药品供应渠道。应鼓励农村药品区域直接配送,引导和支持有一定经营规模、配送能力较强、质量保证体系和服务体系健全、诚信度高的药品批发企业通过市场竞争直接向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个体诊所和零售药店配送药品。减少中间环节,保证药品质量,确保农民用药安全有效。制定吸引医学院校毕业生到农村从业的相关优惠政策,加强管理和落实相关保障措施,继续做好乡村医生学历教育培训项目,不断提高乡村医生的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民进德州市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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