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信访举报件(第二十七批)德州市办理情况
索 引 号:
371402/2021_65068739
文  号:
发文日期:
2021-10-01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新闻组
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信访举报件(第二十七批)德州市办理情况
来源: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新闻组     发布时间:2021-10-01

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德州市第二十七批信访举报件共计15件(来电1件,来信14件)。截至10月1日,已办结13件,阶段性办结2件。现予以公开。

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第27批  2021年10月1日)
序号 受理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区域 污染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
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
办结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1 X2SD202109210087 有人在土骇河电鱼、炸鱼、下暗网捕鱼,破坏生态环境,春秋季更严重。 德州市 生态 9月22日,禹城市政府组织市农业农村局对信访件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如下:
执法人员对徒骇河禹城段进行全面检查,未发现有电鱼、炸鱼、下暗网情况。但是经走访附近居民,反映偶尔发现有人下网捕鱼和设置地笼捕鱼。
部分属实 禹城市政府责成市农业农村局采取以下措施:
1.制定《禹城市农业农村局渔业执法实施方案》,长期对徒骇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检查,并于2021年9月23日开始,开展集中巡河行动。
2.针对徒骇河流域特点开展“清网行动”,严查下暗网及法律规定的严禁使用的渔具进行捕鱼的违法行为。截至9月24日,累计出动执法人员20人,巡查河道沿线40公里,尚未发现非法捕鱼行为。
3.强化执法力度,一经发现非法捕捞违法行为将依法依规严厉打击。
已办结
2 X2SD202109210113 投诉人称,宁津县张大庄乡双碓村板材市场内宏福再生燃料加工处因环境检测不达标,被相关部门责令停产期间,仍然继续生产。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不经处理直接排放,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排放气体刺鼻异味,影响周边居民生活。多次反映未果。 德州市 大气 9月22日,宁津县政府组织张大庄镇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宁津分局对信访件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如下:
1.宁津宏福再生燃料加工处年产1500吨生物质碳化颗粒项目环评及验收手续齐全,生产过程中不产生废水,废气主要产生于碳化工序,配套建设有“水膜+静电二级除尘除味”废气污染治理设施。
2.2021年8月25日,市生态环境局宁津分局对其开展了监督性检测,厂界无组织恶臭浓度最大值36,超出《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标准限值要求。市生态环境局宁津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于8月28日对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德环宁分责改字〔2021〕225号),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875万元。该企业于当日停止向碳化炉内投料,因炉内既有原料碳化为成品的周期为15至20天,无法立即停产,焖炉期间污染治理设施正常开启,9月15日该批次成品出炉后,全厂停产至今。
3.2021年8月19日,市生态环境局宁津分局首次接到12345市民热线举报反映此问题。市生态环境局宁津分局先后多次对该企业开展检查、夜查和监督性检测,并依法作出处理。案件查办期间,环境执法人员均与信访人保持电话沟通,但拨打12345投诉的信访人不能理解企业无法立即停产的原因。
部分属实 宁津县政府责成张大庄镇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宁津分局采取以下措施:
1.督导宁津宏福再生燃料加工处停产期间开展制碳生产线、水箱喷淋塔、静电除尘设备的升级改造。
2.进一步加大环境监管力度,监督企业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一经发现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
已办结
3 X2SD202109210109 乐陵市星光城小区对面,知味坊酒店私采地下水,没有环保手续,夏天烧烤油烟直排,污水直排下水道,噪音扰民。 德州市 大气 9月22日,乐陵市政府组织市中街道办事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乐陵分局对信访件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如下:
1.乐陵市知味坊菜馆于2021年6月初打了一眼井深8米浅层地下水井用于一台立式水温空调制冷。
2.餐饮行业未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该菜馆无需办理环评手续。
3.该菜馆在室内使用烧烤环保炉(自带油烟净化设施)进行烧烤,炒菜操作间安装了油烟净化器,未发现油烟直排问题,但存在油烟净化器清洗不及时、不到位问题。
4.该菜馆外排污水已纳入乐陵市污水管网收集范围,最终经乐陵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入环境。
5.第三方检测机构于9月23日对该菜馆噪声进行了检测,菜馆门前噪声为50.5dB、菜馆后面胡同内噪声为50.9dB,符合《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要求。
部分属实 乐陵市政府责成市水利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住建局采取以下措施:
1.市水利局监督乐陵市知味坊菜馆经营者于9月22日将地下水井封闭,并保证不再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原则,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封闭地下水井,免于处罚。
2.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督导该菜馆对油烟净化器进行清洗,并监督其正常使用。菜馆已主动将炒菜间的油烟净化器和烟道全部更新,并准备换装新式环保烧烤炉。
3.市住建局督导该菜馆对胡同内排污管道进行清淤,避免管道堵塞,已于9月23日清淤完成。
已办结
4 X2SD202109210105 宁津县大柳镇李胡村村东路南,李某林木器厂噪音扰民。 德州市 噪音 9月22日,宁津县政府组织大柳镇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宁津分局对信访件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如下:
1.信访反映的“李某林木器厂”实为“宁津县宝林木器厂”,该厂年产6000把餐椅项目环评及验收手续齐全。
2.该厂距离最近住户50余米,白天生产,夜间不生产,选用低噪声设备,在主要噪音源(除尘设施风机)采取基础减震并设置隔音间。该厂于2021年7月委托第三方公司开展了自行检测,昼间厂界噪声最大值56分贝,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Ⅱ类标准。
3.市生态环境局宁津分局于2021年9月22日委托第三方公司对该厂开展监督性检测,昼间厂界噪声最大值57分贝,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Ⅱ类标准。
不属实 已办结
5 X2SD202109210106 长官镇郭相村,小孟庄孟某东自19年至今一直在家进行开放式喷漆作业,无任何防护处理措施,异味污染严重,油漆中含有苯、甲苯、二甲苯等各种有机溶剂,雾状漆颗粒和漆中的有机溶剂从喷漆中挥发出来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危害周边居民身体健康。 德州市 大气 9月22日,宁津县政府组织长官镇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宁津分局对信访件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如下:
1.长官镇郭相村村民孟某东曾在家中从事椅子涂装底漆和打磨,经营面积180平方米。2021年7月30日,长官镇政府在日常巡查检查中发现孟某东喷漆作坊违规生产。因该作坊不具备整改提升条件,长官镇政府于当日对其下达限期拆除通知,责令其自行拆除。8月2日,经营者孟某东将生产设备全部拆除,现场清理干净。
2.9月14日,县环保工作督导组联合长官镇政府对该处清理关闭情况进行了现场复核,现场无生产设备、原料及成品。9月22日、25日两次进行复查,该处厂房为空厂房,现场无生产设备、原料及成品。
部分属实 宁津县政府责成长官镇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宁津分局采取以下措施:
加强日常巡查,严厉打击开放式喷漆作坊违法建设生产的行为,一经发现及时清理取缔;对已关闭的作坊做好后督查,严防死灰复燃。
已办结
6 X2SD202109210044 在原桑元赵村南铁路以北,现迎宾路以东,劳模教育基地以南有两个鱼池,东西长约500米,南北宽约50米,中间留有小桥,东侧约300米左右有火把张村一部分。2010年左右,原村书记赵某东,向鱼池填埋原晨鸣板纸厂的工业废料及工业垃圾。2017年,康某泉用垃圾填埋时传祥纪念馆正南和中间位置,赵某东用晨鸣垃圾填埋,此地位于齐河县开发区劳模教育基地,金固钢窗厂以南,东至华峰家居厂西墙以西,现约300米左右,距铁路约40-50米。赵某东挖土后将晨鸣电厂的煤灰污水厂的白泥填进去直接污染地下水(现在金固钢窗厂以南位置)。2006年,赵某东砍伐桑元赵村4组部分村民的杨树近30余亩。 德州市 土壤 9月22日,齐河县政府组织晏北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自然资源局、县综合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齐河分局对信访件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如下:
1.该地块位于京沪铁路以北、迎宾路以东、劳模工匠精神基地(金石大街)以南、友谊路以西,土地性质为建设用地。该地块原有两处池塘,为1975年左右京沪铁路加宽取土填路基形成。
2.县公安机关通过调查询问,2006年前后,桑园赵村委会经过研究,并征求群众同意后,决定对该地块填平再利用。先后由徐某芳、赵某海、赵某喜、徐某才等人参与实施了该地块的填埋、平整和利用,部分地块用于修建骨灰室和祠堂,部分地块用于修建厂房,填埋物为建筑垃圾和土方。
3.经市生态环境局齐河分局调查,原山东晨鸣纸业有限公司已于2013年9月份被山东江河纸业有限公司收购股权接管,目前管理层已无原山东晨鸣纸业有限公司人员,无法提供原山东晨鸣纸业有限公司固废产生处置的具体情况。经查询企业环评文件和执法档案,原晨鸣公司产生污泥、白泥、粉煤灰、炉渣、浆渣等一般固废,未发现倾倒于该举报地点的问题;2017年山东江河纸业有限公司产生的粉煤灰、炉渣、污泥、白泥、石膏等固废均做到了规范处置。
4.2021年9月22日,晏北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设备,在西侧地块随机选取点位进行了挖掘,现状以黄土为主,混杂少量建筑垃圾;在东侧地块随机选取点位进行了挖掘,发现东侧部分地块下面填埋物除建筑垃圾之外,有疑似粉煤灰和白石灰渣等物质。
5.参照与涉事地块毗邻的山东省劳动工匠精神教育基地建设项目地块2020年12月份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报告结果显示,地下水样品中检测的污染物除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钠外其余因子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三类标准要求,通过查阅该区域及周边历史地下水调查监测资料,超标因子与水文地质有关,排除填埋物对地下水质的影响。
6.原桑园赵村四组村民耕地经过多次占地清表,历次占地清表均按当时的补偿规定向村民发放补偿款。
部分属实 齐河县政府责成晏北街道办事处采取以下措施:
1.已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涉事地块土壤进行取样检测,预计2021年10月8日出具检测结果,下一步根据检测结果进行妥善处置。
2.加强对该地块监管,严禁倾倒垃圾,在该转办件妥善办理完结之前,不得从事任何项目建设。
阶段性办结
7 X2SD202109210027 投诉人称,德州华能电厂在2021.5.22日喷施草甘膦和百草枯,农田灌溉水渠受到污染,投诉人认为造成德州智政家庭农场龙虾池和藕塘损失。 德州市 其他污染 9月22日,陵城区政府组织丁庄镇政府、市生态环境局陵城分局对信访件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如下:
1.信访反映的“德州华能电厂”为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德州电厂的补水泵站,该泵站承载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德州电厂蓄水和供水功能。2021年4月27日,为防止秋季出现杂草失火情况发生,华能德州电厂仙人湖供水处委托第三方公司对水库与界沟之间护坡的杂草进行喷洒除草剂(草甘膦铵盐和草甘三氯吡),由于地势内高外低,受风力影响,在喷洒过程中存在部分除草剂(草甘膦铵盐和草甘三氯吡)飘落至附近水沟和池塘的情况,可能会对鱼塘养殖造成一定影响。
2.目前,鱼塘内藕作物、龙虾及鱼塘周边植被生长无明显异样。市生态环境局陵城分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界沟内和荷塘内水体水质进行取样检测,界沟内污染物浓度COD为47mg/L、全盐量为870mg/L、pH值7.27,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荷塘内污染物浓度溶解氧为6.1mg/L、pH值7.42,符合《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
部分属实 陵城区政府责成丁庄镇政府采取以下措施:
丁庄镇政府与德州华能电厂负责人沟通,德州华能电厂负责人充分认识到喷洒除草剂行为影响了周边居民,愿意对德州智政家庭农场给予合理补偿,现已协调双方就补偿标准进行协商解决,预计10月10日前完成。
阶段性办结
8 X2SD202109210238 德城区德兴中大道街心公园,每晚七点半到九点有两批人跳广场舞,用扩音设备播放舞曲,噪声严重扰民。之前停了几天,现在又恢复了。 德州市 噪音 该信访件与第6批D2SD202108310006号信访案件反映的问题基本一致。
9月22日,德州市城市管理局对信访件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如下:
1.前期,市城市管理局对娱乐人员进行劝导并采取了错时执勤(19:30—21:30)措施后,该问题得到一定改善。
2.接到本次信访案件后,市城市管理局进行调查处置,发现新增两组娱乐项目,一组为交谊舞,一组为原娱乐人员在广场舞之后,组成30人合唱团,未使用音响设备。
属实 德州市城市管理局采取以下措施:
1.对该处新增娱乐人员进行劝导,要求降低音量,减少对周边居民生活的影响。
2.9月22日,对离公园较近的一楼、二楼住户,挨家挨户走访,相关住户均表示降低音量后比较满意。
3.下一步,德城分局广川大队将安排专人定点执勤,现场关注娱乐噪音,并进行噪音检测,发现音量超标后及时劝导。
已办结
9 D2SD202109210050 德州市夏津县雷集镇穆王庄村,集市场北侧有一收粮的人家,在装卸粮食的过程中有扬尘,并且在基本农田上建设厂房收粮,紧靠公路建设地磅。 德州市 大气 9月22日,夏津县政府组织雷集镇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夏津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对信访件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如下:
1.信访反映的地点为夏津县雷集镇希忠粮食收购处,主要经营范围为粮食收购和玉米脱粒。该粮食收购处建有收粮厂房,配套粮食传送带、振筛机、除尘等设备,近期因天气原因未生产。前期生产过程中,在装卸粮食时主要采取振筛机传送带室内作业和铲车室外装车作业两种方式,室外装车作业时存在扬尘逸散问题。
2.该粮食收购处厂房占地面积2.52亩,2017年11月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夏国土资备〔2017〕155号),用途为粮食储存、晾晒,现状地类为未利用地与建设用地,不存在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行为。
3.紧靠公路建设的地磅位于该粮食收购处厂房南侧,略高于地面,距离穆王庄至永馆路乡道边缘1.9米。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乡道不少于5米。该地磅位于该乡道建筑控制区范围内。
部分属实 夏津县政府责成市生态环境局夏津分局、县交通运输局采取以下措施:
1.市生态环境局夏津分局责令该粮食收购处严格按照环保要求,落实各项除尘、降尘措施,确保除尘设备正常运转。同时,进一步提高除尘、降尘标准,在仓库门口处加装布帘,严格落实密闭装卸措施。9月23日,厂房布帘已安装到位。
2.县交通运输局监督该粮食收购处于9月23日拆除了地磅。
已办结
10 X2SD202109210108 杜集镇郭家村,339国道路南村支书郭某涛的大院出租做板材厂,长期烧锅炉,夜间气味很大,空气污染严重。 德州市 大气 9月22日,宁津县政府组织杜集镇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宁津分局对信访件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如下:
1.大郭村支部书记郭某涛将大院南、北两侧分别出租给宁津县森拓木业有限公司和宁津县永盛胶合板厂。两企业均从事胶合板项目,环评及验收手续齐全,主要生产工艺为涂胶、热压、裁板。
2.根据环评设计,两企业使用的锅炉均为燃气锅炉。其中,宁津县森拓木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将燃气锅炉升级改造为电炉;因天然气管道尚未建成,宁津县永盛胶合板厂现使用液化气燃气锅炉,电炉和燃气锅炉均符合现行政策。两企业均没有燃煤或燃油锅炉,也不存在燃用其他燃料的情况。
3.宁津县森拓木业有限公司因电炉用电成本原因,主要在夜间生产;宁津县永盛胶合板厂主要在白天生产。9月22日至23日,市生态环境局宁津分局对两企业开展了突击检查和夜查,两企业生产时,污染治理设施均正常开启,同时,委托第三方公司对两企业正常生产时开展监督性检测。其中,有组织废气VOCs(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氮氧化物等均达标排放,无组织废气厂界恶臭浓度最大值为13,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标准限值要求。
不属实 已办结
11 X2SD202109210061 投诉时集镇政府、宁津县城管局在对宁津县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环保治理工作中存在不作为、乱作为。 德州市 其他污染 9月22日,宁津县委、县政府组织县纪委监委成立调查组对信访件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如下:
1.宁津县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年产10万立方米商品混凝土项目已经通过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现场建有两条混凝土搅拌生产线,其中一条生产线达不到扬尘防治要求,停用至今。
2.2019年,该公司计划对达不到扬尘防治要求的生产线修建密闭料仓,曾向时集镇政府递交申请建设手续。时集镇政府依程序对其所申请地块进行核查,发现该地块与宁津县昌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存在所有权属争议,且该公司准备向法院就该问题提出起诉,故未予通过。2019年10月9日,县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2019〕鲁1422民初2259号),要求该公司腾出所租用的土地。2019年以来,时集镇政府先后多次与宁津县昌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沟通协调,但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宁津县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一直无法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3.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情况下,该公司分别于2019年8月22日在公司院内北侧私自修建2层钢结构,2020年9月24日在公司院内东侧再次私自修建主体框架4个钢结构立柱,2021年8月20日又在公司院内东侧私自修建钢结构立柱,上述项目均在建设时被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发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分别依法予以拆除和停工的处理。
综上,时集镇政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针对宁津县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处置决定均依法依规,不存在不作为、乱作为问题。
不属实 已办结
12 X2SD202109210021 举报人对X2SD202109030006回复有异议。
1.举报人称,调查的方向有偏差,违法排放的危险废物是气柜(圆柱形)中的危险废物,并不是调查显示的贮存在卧式储罐中的危险废物。违法排放的危险废物是PVC车间氯乙烯气柜里的危险废物,是因车间不负责任长期在收集单体过程中累加而积攒在气柜中的危险废物,而非故意的一次或在短期内排进气柜的危险废物(该危废物由大量危险废物(废水)中夹杂着其他化学成分的危废物混合组成的。同时,现场卧式储罐,实有二个卧式储罐,并非调查的设置了一个卧式储罐,共同贮存危险废物。
2.投诉人称,德州实华化工有限公司(下称实华公司)对存在于气柜中的危险废物必须清理,否则可能引发安全事故。实华公司经营处负责人郭某多次联系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要求处理清除气柜内的危险废物,期间联系了德州正朔环保有限公司王姓业务员和莱芜处置公司,这两家公司对气柜进行采样,但是最终放弃转运,没有签订处置合同。车间对气柜中的危险废物,以每次每班只排放一部分办法,在多日夜间排放掉,完成清空长期积攒在气柜中的危险废物。实华公司为了清理气柜的危险废物而临时架设从气柜阀门口引出的管线(管道),在事后全部拆除。
德州市 土壤 9月22日,德城区政府组织市生态环境局德城分局、天衢街道办事处对信访件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如下:
1.信访此次反映内容与X2SD202109030006内容不同,德城区按照信访反映内容进行调查,不存在调查方向偏差问题。
2.信访反映的“气柜(圆柱形)”为氯乙烯湿式气柜(以下简称“气柜”),在生产过程中起到平衡生产、稳定系统压力的作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中明确了氯乙烯单体生产过程中蒸馏产生的重馏分(危废代码:261-032-11)为危险废物。德州实华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华化工”)蒸馏产生的重馏分主要为二氯乙烷残液,而气柜内原料气不属于危险废物。气柜采用水封的形式密闭原料气体,实施溢流控制。溢流水属于生产工艺废水,不属于危险废物,溢流水通过气柜区域地沟汇总至公司内部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排放。2019年3月,因“11.28张家口爆燃事故”,实华化工出于排查气柜水封水安全性的需要,安排市场营销处郭某与德州正朔环保有限公司环保业务员王某进行洽谈,意图委托该公司对水封水进行化验分析。后经11.28事故原因分析排除了水封水导致爆燃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实华化工遂终止与该公司的接触,也未委托该公司对水封水取样化验。在此期间,实华化工从未与莱芜处置公司联系。
3.信访反映的另一卧式储罐为高沸物中间罐(容积为17m?),用于存放精馏塔产生的高沸物,高沸物再次精馏后产生的重馏分(二氯乙烷残液)储存在容积为34m?的卧式储罐中(危险废物储罐)。
4.实华化工按照《低压湿式气柜维护检修规程》要求,每年停产检修期间对气柜进行小修,并于2019年6月进行大修。目前,设备安全风险处于可控范围之内。
5.2019年6月完成大修后,通过增设临时管道为气柜快速补充水封水,补水工作完成后将临时管道予以拆除,不是为引出废液而架设的管道。
不属实 已办结
13 X2SD202109210039 恩城镇五里庄村,村内许多家具厂白天不喷漆,夜间喷漆,排放废气,异味扰民,投诉人认为存在应付检查情况。 德州市 大气 9月22日,平原县政府组织恩城镇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平原分局对信访件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如下:
1.2017年以来,按照环保部及山东省政府等4部门、6省市印发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相关规定,2017年10月底前完成违法“小散乱污”企业(“小散乱污”企业包含涉及涂料、油墨、胶黏剂、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取缔工作。平原县2017年9月底前完成了对恩城镇五里庄村20家木器加工业户的清理提高整治,对其中12家进行了取缔,仅保留了从事家具销售和涉及切割、组装工序的8家木器加工户,并通过改造提升,对涉及的切割工序全部配备了除尘设施。
2.近年来,恩城镇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平原分局开展过多轮执法检查,发现过个别业户在修补倒卖过程中出现破损的家具时存在喷漆行为,发现后立即对其进行制止,并将喷漆工具进行清理。
3.9月22日至25日,恩城镇政府工作人员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平原分局执法人员对五里庄村进行拉网式排查,并开展了夜间突击检查,现有的8家木器加工户现场存放有切割工具及已组装好的衣柜等产品,未发现有喷漆工具及痕迹。原12家木器加工户无生产经营活动痕迹,也未发现新增加木器加工点。通过协调电力部门调取电量未发现异常,同时走访村庄群众及村干部,均表示该村未有夜间喷漆产生异味扰民的情况。
不属实 已办结
14 X2SD202109210198 夏津县南城镇白庙村张德某在村中养羊,30-40头,异味严重,下雨天粪便往大街上流淌。 德州市 9月22日,夏津县政府组织南城镇政府、县畜牧业发展中心、市生态环境局夏津分局对信访件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如下:
1.该养殖户在自家庭院内养羊,现存栏36只,属于家庭式散养户,不在禁养区范围内。
2.经调查了解,该养殖户因年龄偏大,羊圈内粪便清理不够及时,存在异味逸散问题。且因近期降水较多,存在院内雨水外流至院外胡同的现象。
属实 夏津县政府责成南城镇政府、县畜牧业发展中心采取以下措施:
为避免养殖气味影响周边群众,南城镇政府主动帮扶该养殖户重新选址饲养,9月23日已将羊群搬迁至村北300米张某江养羊户处(周边无居民),实行分群饲养。对原有圈舍内粪污进行清理,并使用生石灰消毒,喷洒生物除臭剂,消除养殖异味。
已办结
15 X2SD202109210140 陵城区金城加油站,位于腾达路中段。未启用油气回收装置,只有在检查时启用. 德州市 大气 9月22日,陵城区政府组织市生态环境局陵城分局对信访件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如下:
1.陵城区金诚加油站现有4台汽柴油一体加油机,4台汽柴油一体加油机、4个汽油加油枪、卸油处、加油站储罐区已全部安装油气回收设施,设施均正常运行,皮碗无损坏情况。加油站现场未进行卸油作业,经调阅卸油处监控录像,卸油过程中已连接使用油气回收管道。加油站储罐区油气回收设施未安装独立电表,无法对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督。
2.2021年4月13日,金诚加油站委托山东鸿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油气回收设施进行检测,检测结果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要求。2021年9月22日,市生态环境局陵城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加油站的油气回收设施进行监督性检测,检测结果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要求。
部分属实 陵城区政府责成市生态环境局陵城分局采取以下措施:
督导加油站已于9月23日在储罐区油气回收控制箱处安装独立电表,并做好日常管理。同时加强对该加油站油气回收工作的日常监管,一经发现不正常运转、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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