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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政策
发布时间: 2008-12-20 来源:
  

奖励政策

(一)社会各界人士(包括中介机构、委托代理)招商引资有功人员,按实际引资额的0.5%—1%奖励。
  (二)对引进的国内外大、高、名、外项目或对本地经济拉动力强、影响力大的好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提高奖励比例,予以重奖。对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的项目,可根据固定资产投入情况进行阶段性奖励。
  (三)市直单位引进项目落在市经济开发区、市商贸开发区和市直单位的,由市级财政奖励;项目落在县市区的,市委、市政府给予表彰,由县市区财政兑现招商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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