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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中村改造项目和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供电配套建设费收取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0-08-03 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城中村改造项目和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供电配套建设费收取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快全市城中村旧住宅区和棚户区改造步伐,进一步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切实改善市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城中村改造等项目和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中供电配套建设费的收取标准和适用范围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全市范围内城中村、旧住宅区和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全市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
  二、收取标准
  上述项目供电配套建设费收取设计、设备采购和施工费用,由供电公司按商品房开发配置标准设计、施工,竣工后工程决算由审计部门审计,按实际施工成本收缴。
  本规定自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供电配套费△ 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7月15日印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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