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作的通知
德城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2009年,我市被财政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列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作,根据财政部、住建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305号)和省财政厅、住建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和农村地区县级示范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鲁财建〔2010〕5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充分发挥我市太阳能和浅层地能的资源、产业、技术优势,利用2-3年时间,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示范推动”的原则,完成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300万平方米以上(或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比例达到30%以上),其中土壤源热泵系统建筑应用面积70万平方米以上,太阳能光热与建筑一体化应用面积230万平方米以上。其中,2010年完成太阳能建筑应用面积120万平方米,浅层地能热泵系统建筑应用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2011年完成太阳能光热建筑应用面积110万平方米,浅层地能热泵系统建筑应用面积40万平方米以上。 二、重点支持领域 (一)与建筑一体化的太阳能供应生活热水、供热制冷系统;(二)利用土壤源热泵和浅层地下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系统,以及太阳能与土壤源热泵结合应用技术;(三)低碳、绿色、节能建筑发展规划编制与研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论坛和相关技术培训;(四)太阳能、热泵企业和设计单位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地方性技术标准的制定与完善。 三、重点支持项目 (一)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大型公共建筑和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二)建设用地、规划、建设资金已经落实的项目;(三)技术成熟,经济可行的项目;(四)已纳入示范城市申报报告中的项目。 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组织机构。成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领导小组,负责相关政策措施的研究与确定,组织实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具体负责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项目管理、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 (二)强化监管机制。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德州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管理办法》,规范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申报、评审、监督、验收、检测等程序,加强项目全过程监管;制定《德州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补贴资金暂行管理办法》,明确资金使用规范和补贴标准,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国家补贴资金使用安全、有效。根据有关规定组织项目建设单位申报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对申报项目按技术方案进行分类。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评估和筛选,确定财政资金支持项目。按照上级有关补贴标准,根据示范项目的性质、规模和技术类别,确定资金补贴方式和标准。 (三)实施全程跟踪管理。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督、检查,组织相关专家对示范项目进行审核指导、提供咨询、验收评估,确保示范项目顺利实施。对竣工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及时进行检测验收,确保达到设计要求。 (四)明确职责,加强宣传。住建、规划部门要严把项目规划、设计关。国土资源、水利部门要做好地质灾害评估、地下水资源利用与评价等工作。财政部门严格资金管理,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监察、审计部门做好示范项目的监督、审计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创新工作机制,强化服务,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及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矛盾,确保第四届世界太阳城大会召开前取得明显成效,确保通过国家验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积极宣传实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的重要意义和节能效果,树立绿色、环保、节能的低碳生活理念,推动生态文明城市建设。 附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项目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项目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翟长生 副市长 副组长:邵自升 市长助理、市住建局局长 刘宗斌 市政府副秘书长 战士平 市财政局局长 成 员:李守江 市监察局副局长 王进宝 市财政局副调研员 戴希祥 市审计局副局长 孟庆峰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张云发 市住建局副局长 庞云冲 市规划局总规划师 郭平银 市水利局副局长 王宗胜 德城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王怀勇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刘家权 运河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邵自升兼任办公室主任,战士平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张云发、王进宝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主题词:城乡建设 再生能源 城市示范 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7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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