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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建委关于在建筑工程中全面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11-09 10:00    来源:市“中国太阳城”推进办公室

   



各县(市、区)建委(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实施“中国太阳城”战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将省建设厅鲁建设字[2005]14号文件《关于批准<太阳能热水器安装与建筑构造图集>为山东省标准设计的通知》予以转发。结合贯彻省建设厅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所有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低层(别墅)、多层民用建筑,应按山东省建筑标准设计图集《太阳能热水器安装与建筑构造》(图集号:L05S J904)(以下简称《图集》)进行太阳能热水器一体化设计和施工。高层住宅及其他建筑由开发单位和使用者确定是否进行太阳能热水器的一体化设计和施工。

    二、设计单位在进行建筑设计时,应按照《图集》规定的有关技术要求,结合工程具体特点,借鉴太阳能热水器与建筑相结合的成熟经验进行设计。

    三、规划部门在进行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批时,应将太阳能热水器与设计方案一体审查,同时要充分考虑太阳能热水器设置对规划布局、日照间距等方面的要求,做到建筑立面整齐美观、协调有序,美化城市景观。

    四、太阳能热水器的规格尺寸、管道竖井、固定预埋件、系统布置、电气管线敷设、节点做法等应列入施工图纸设计内容,确保结构、安装维修和使用安全。

    五、施工图审查单位要对采用太阳能热水器的项目进行专项审查,对应设计采用太阳能热水器的建筑工程,并已经规划审批的建筑工程,未设计太阳能热水器的,由施工图审查单位。提出审查意见,报规划部门重新变更审批。

    六、太阳能热水器安装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施工专业资质,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图纸和有关规定进行施工,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

    七、监理单位应做好太阳能热水器安装施工的监理工作,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允许不合格的配件应用于建筑工程。

    八、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验收内容应包括太阳能热水器安装的施工质量和使用安全。擅自取消太阳能热水器安装的工程,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九、太阳能热水器产品应保证产品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要求。使用太阳能热水器的单位和个人应选用达到国家标准要求的太阳能热水器。

   


                                                     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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