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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最低工资规定
发布时间: 2009-07-30 来源: 市劳动保障局
  

 

   一、我市各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为5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2元 。

  二、根据国家和省关于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企业(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职工工资的),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有支付能力的企业不得将其作为工资发放标准。用人单位按小时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时,不得低于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三、学徒、熟练、见习等新进人员适用最低工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标准执行。

  四、调整后最低工资标准200811日起执行,调整后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自20082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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