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
1、法规政策依据:国税发[2006]8号文等
2、受理范围:中央、省属驻德单位、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申请认定的,由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
3、认定条件: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安置下岗失业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与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
4、应提交的申报材料
(1)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申请表;
(2)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持有的《再就业优惠证》;
(3)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4)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5)企业与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7)《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
(8)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其中,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提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
5、办理时限:申办材料齐全,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接到申请后7日内办完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