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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
发布时间: 2009-07-30 来源: 市劳动保障局
  

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


 

   1、法规政策依据:国税发[2006]8号文等

2、受理范围:中央、省属驻德单位、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申请认定的,由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                     

    3认定条件: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安置下岗失业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与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

    4、应提交的申报材料

   1)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申请表;

   2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持有的《再就业优惠证》;

 3)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4)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5)企业与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7)《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    

   8)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其中,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提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


     5、办理时限:申办材料齐全,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接到申请后7日内办完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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