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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就业的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 2009-07-30 来源: 市劳动保障局
  

鼓励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就业的有关规定


 

   1、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性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

2服务型、商贸型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就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3、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100万元以内。

   4、对政府投资形成的公益性就业岗位,应优先安置下岗失业职工就业。对在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按照安置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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