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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 2009-07-30 来源: 市劳动保障局
  

鼓励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有关规定


1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限制性行业除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失业职工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包括: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4)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5)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6)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3、小额贷款担保扶持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及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为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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