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当前养老保险工作中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鲁劳社[2001]29号)规定,下岗职工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未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从事个体经济或自谋职业的,如本人自愿,单位同意,可与单位签订基本养老保险代办协议,委托原单位代缴养老保险费。个人按原单位执行的标准缴足应由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原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代缴,缴费基数最低可以按全省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