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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许可
发布时间: 2009-01-05 来源: 市城管执法局
  

(一)许可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保留的500项行政许可第107项
2、《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十九条
(二)申请许可应具备的条件(非法定条件):
需要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的单位或个人。
(三)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
2、规划部门批准变更的批件;
3、改变后的绿化规划或用地性质及施工平面图。
(四)办理步骤
1、提出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取得该行政许可,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交行政许可申请书。
2、受理申请:
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出具不需取得行政许可告知书
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要求补正材料:提交材料不全的,应当场或者在三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受理:符合条件、提交材料齐全的,按规定条件审查,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3、初审: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其方案是否具有可行性。
4、复审:
对方案进行深入全面的审查,需要听证的事项在做出决定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告。
5、审批:
对条件符合的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对条件不符合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6、发证:
对准予许可的申请人发放《许可证》。
(五)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六)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七)收费依据、标准及收费证号
收费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100号令)、《德州市市区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3号令)
收费标准:见下表

 

损坏树木、花草、园林绿化设施赔偿费价目表 表一
类 别 规 格 单位 赔偿金额(元) 损伤 死亡 迁移
落叶乔木(胸径) 5CM以内 株 10-30 50 20
 5-10CM 株 30-60 100 40
 10-15CM 株 60-100 250 60
 15CM以上 每增加1CM赔偿费增加50元
落叶灌木(冠径) 50CM以内 从墩 20-40 50 30
 50-80CM 从墩 40-60 80 60
 80-100CM 从墩 60-80 150 80
 100CM以上 每增加10CM赔偿费增加30元
常绿树(高度) 100CM以内 株 20-30 60 20
 100-150CM 株 30-90 120 50
 150-200CM 株 40-120 150 70
 200-250CM 株 50--150 200 90
 250-300CM 株 80--200 300 120
 300CM以上  每增加50CM赔偿费增加一倍
冬青(胸径) 30CM以内 球墩 4-6 15 4
 30-50CM 球墩 6-25 30 10
 50-100CM 球墩 25-50 60 20
 100CM以上 每增加10CM赔偿费增加50元
 
损坏树木、花草、园林绿化设施赔偿费价目表  表二
掐花摘果 牡丹、芍药、月季 朵 2--3
 菊花、一串红等 朵 1--2
 木本灌木花 枝 5--10
 果实 个 2--5
绿带 每损伤1米赔偿按50--80元,死亡增加一倍
草坪 每损伤1平方米赔偿20元,死亡费30元
挖土 每在公共绿地、绿带内挖土1立方米,赔偿50元
栏杆 每撞歪100CM赔偿费80元
每撞折100CM赔偿费100元
亭、异形门廊、花架 按修复费用赔偿
园路、花坛 按修复费用赔偿
椅、石桌、凳等 损坏一件赔偿200-500元
污染 按造成损失和清除费用赔偿
园林雕塑 按造成损失和修复费用赔偿
其它 视损坏程序定
收费证编号:37140015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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