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许可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十一条、第十七条 (二)申请许可应具备条件(非法定条件): 需要在城区设置户外广告(包括门头牌匾、夜景灯饰)的单位和个人。 (三)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包括设置位置、规格、形式等); 2、广告经营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3、设计施工图纸(包括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效果图等); 3、制作说明书; 4、场地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文件或使用协议。 (四)办理步骤: 1、提出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取得该行政许可,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书。 2、受理申请: 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出具不需取得行政许可告知书 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要求补正材料:提交材料不全的,应当场或于三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受理:符合条件、提交材料齐全的,按规定条件审查,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3、审查: 需要听证的事项在作出决定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告 4、决定: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核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五)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六)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七)收费依据、标准及收费证号: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