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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更正年龄程序
发布时间: 2006-05-31 来源: 齐鲁警务网
  

公民登记常住户口后,年龄原则上不能更改,对有足以证明公民户口登记年龄确与本人实际年龄不符,确需变更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农业人口和无正式工作的非农业人口依下列程序办理:

    1
、本人申请。在申请中要写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造成年龄错的真实原因,及更正年龄理由等。

    2
、单位介绍信。更正人所在单位要证明其真实年龄,由单位盖章。

    3
、同龄人证明。要有两人以上(包括两人)相同年龄人的证明(未成年人由父母出具证明),证明中要写明证明人的详细地址和单位,并盖章或按手印。

    4
、原始证据。即报出生时的原始登记情况。

    5
、档案材料。80年以后出生的要持出生证或接生医院档案证明;是育龄妇女的要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已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出具身份证。

    6
、其他有关证件。

    7
、调查报告。派出所户籍员在申请人提供以上材料的基础上,认真调查了解取证,形成2份以上调查材料,拿出具体意见,向县局写出综合报告,同时,填写审批表,一式两份,由派出所所长审查签署意见后盖章。

    8
、审批。派出所户籍员将全部材料报县局户政科,由分管局长审批。

   
(二)非农户口的正式干部、职工更改年龄,参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组通字(9024号文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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