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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离婚登记流程
发布时间: 2009-07-28 来源: 市民政局
  

结婚登记

事项名称

结婚登记

法规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条  件

 (一)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二)达到法定婚龄(即男方不得早于22周岁,女方不得早于20周岁);(三)双方均无配偶。

申请材料


  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工作程序

 初审-受理-审查-登记

办理期限

即时

办理机构

国内结婚登记:县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涉外结婚登记:德州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

离婚登记

事项名称

离婚登记

法规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条  件

 1、双方自愿并达成离婚协议;2、双方当事人均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3双方当事人的结婚登记是在中国内地或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的。

申请材料


  1、结婚证;
  2、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3、当事人的身份证件
  (1)内地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香港居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居民身份证;
  (3)澳门居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澳门居民身份证;
  (4)台湾居民: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
  (5)出国人员、华侨:本人的有效护照;
  (6)外国人: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工作程序

 初审-受理-审查-登记

办理期限

即时

办理机构

国内离婚登记:县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涉外离婚登记:德州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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