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年检工作制度的通知
(德政办发〔1996〕99号 1996年10月28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多数用人单位能够按照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劳动管理行为。但也有少数用人单位仍然存在一些违法、违章行为,如无故拖欠职工工资,不按时缴纳社会保险基金,强制职工加班加点等,严重地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按照《劳动法》的要求,积极开展常规巡视检查、举报专查和专项大检查等多种形式的监察活动,由于目前劳动关系双方各种矛盾日益增多,这种被动监察已不适应形式发展的需要,同时容易干扰一些单位的正常工作。为此,市政府决定在我市建立劳动用工年检工作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劳动用工年检工作制度,是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的一项重要措施,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一种有效制度。通过开展劳动用工年检工作,可以督促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管理,纠正违法行为。 二、劳动用工年检的时间和范围。劳动用工年检每年开展一次,自1997年起在每年的第一季度进行。劳动用工年检的范围包括《劳动法》调整范围内的所有用工单位。
三、劳动用工年检的内容。按照《劳动法》监督检查的要求,主要是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重点包括:用人单位制定劳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鉴证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最低工资和工资支付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社会保险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执行招聘职工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执行职业技能开发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执行职业安全卫生、女工保护、未成年工保护的情况等。
四、劳动用工年检的方法。劳动用工年检采取自查和审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一般分两个阶段:一是自查阶段,用人单位填报年检资料,进行自查,并按要求向劳动部门提供本单位遵守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二是审查阶段,由劳动部门集中力量对各单位报送的年检资料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并视情况进行处理。对模范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积极参加年检的用人单位发给《劳动用工年检合格证》;对连续三年年检合格的,授予“劳动管理信得过单位”称号。对年检合格并没有群众举报的,劳动监察机构一般不再对其进行日常巡视检查。对存在违法行为的要责令并帮助限期改正,对经整改后复查合格的发给《劳动用工年检合格证》;对逾期不进行整改的或拒不接受年检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
五、劳动用工年检的组织形式和管辖。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用工年检工作的组织实施。劳动用工年检的管辖按《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管辖规定执行(德城区负责区属以下单位的劳动年检)。
六、劳动用工年检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商、物价、工会、财政及其他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和支持,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