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聘请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的通知
德劳社发[2002]42号 2002年6月25日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各用工单位,医疗定点医院: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法规,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加强与有关部门和群众组织的配合和协作,推进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制度建设,根据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聘请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劳社办[2002]61号)文件精神,根据工作需要从有关单位聘请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现就聘请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是指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从有关政府部门和工会、妇联、共青团、新闻机构、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新闻工作者、劳资管理人员中,聘请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的人员,以充分发挥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在宣传劳动保障法律知识和协助查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和法律;熟悉劳动保障法规政策和业务工作;遵守监督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坚持原则,公道正派;经过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法律与监察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
三、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的主要职责是: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国家劳动保障政策;依法对各类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反映、转递人民群众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反映人民群众对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的建议、意见和要求。
四、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应当由所在单位推荐人选,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型以上企业、医疗定点医院每单位推荐1人(工会或劳资人员),其他企业根据情况自行确定。聘请的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统一发放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制的《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证》。证件实行统一编号(我市编号为15——14***)。
五、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座谈会,通报全市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及时调查处理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反映的违法问题,并向其通报调查结果;建立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工作档案,定期考核和通报本人工作情况;加强对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六、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要重视聘请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的工作,把这项工作作为建立和完善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制度的重要工作来抓。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的配合与协作,不断探索开展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的形式和途径,共同推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市直有关部门、各用工单位、医疗定点医院务于2002年6月30日前将《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登记表》(附件)报我局法规监察科。
德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