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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4年度劳动保障年检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5-09-07 来源: 市劳动局
  



关于开展2004年度劳动保障年检的通知



德劳社〔200535    2005422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各用人单位:


为做好2004年度劳动保障年检工作,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和《山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开展2004年度劳动保障监督审查的通告》,现就我市2004年度劳动保障年检工作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内容


年检的范围: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按规定应参加社会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检查的重点是民营企业、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经常发生投诉举报和发现有违法线索的单位;新建、扩建、改制的新纳入检查的单位。


年检的内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主要包括: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情况;


(二)用人单位订立、履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支付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职业培训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七)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和使用童工情况等。


二、时间安排


510日开始至7月底结束。


4 月底前各单位到市劳动保障局法规监察科、监察大队(联系电话:2687152)领取年检登记手册及资料,并对本单位上年度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自查, 515日前报送自查资料和年检手册。 510日至 731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检查,具体检查时间另行通知。各县市区的年检工作要同步开展,期间市局将组织全市监察力量对县市区重点户、难点户集中进行检查, 810日前将年检工作总结报市局。


三、年检方法


审查将采取用人单位自查自纠、主管部门督促核查和劳动保障部门书面审查或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法。用人单位应如实填写《劳动保障监督审查手册》,接受审查时应携带《劳动保障监督审查手册》和劳动保障监督审查提供的资料(附后)。


四、相关法律责任及权利义务


(一)对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间内认真自查、主动纠正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劳动保障部门可视违法情节轻重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理。


(二)对劳动保障部门书面审查或现场检查发现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将区别以下情况,依据相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从严处理。


1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按规定办理招用手续、签订劳动合同的,处以2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2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3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使用实习生超过在职职工总数的30%,或同一批使用期限超过6个月的,可以按照每人每日10元的标准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


4 、用人单位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国家规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工作的,按照每人每日20元的标准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


5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收取报名费、登记费和培训费等费用,或以收取押金、保证金或者集资等作为录用条件的,责令用人单位将费用退还当事人,并可处收取金额总数23倍的罚款。


6 、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收取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财物以及扣押劳动者有效证件的,责令其限期返还劳动者本人,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7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裁减人员的,责令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8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9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⑴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⑵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


⑶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10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1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总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有第⑴项、第⑵项或者第⑶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⑴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⑵不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书的;


⑷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13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把年度检查情况作为评定用人单位是否诚信的重要依据,按照“山东省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办法”的要求进行诚信评价,并对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向社会公布。


(三)用人单位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有权检举、控告劳动保障监察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四)用人单位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其它要求


各用人单位在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坚持边查、边整、边改的原则,该补办的补办、该补签的补签,该补缴的补缴。自查工作结束后,要写出自查报告。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要依据《条例》规定和《通知》要求,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充实力量,保证必要的交通、通讯、信息处理监察工具和经费。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将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到各用人单位和广大劳动者,提高他们遵法守法的自觉性,营造良好的年检舆论氛围。检查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执法、文明执法、廉洁自律,保持劳动保障部门的良好社会形象。


附件:2004年度劳动保障监督审查提供的资料


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件:


2004 年度劳动保障监督审查提供的资料



1 2004年度《劳动保障监督审查手册》自查报告;


2 2004年底全部职工花名册;


3 2004年招用劳动者《招用人员登记表》


4 2004年应签订、续订、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签证花名册;


5 2004年三、六、十一月份考勤表;


6 2004年三、六、十一月份工资发放表;


7 、用人单位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花名册,已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或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了的职业资料证书花名册;


8 2004年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凭证;


9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管理规章制度;


10 2004年度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


11 2004年度月发放工资日现金日记帐、应付工资明细帐、管理费用明细帐、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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