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开展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扩面征缴执法检查的通知
德劳社发〔2002〕63号 2002年10月23日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各用人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全市就业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社会稳定,根据省厅《关于开展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扩面征缴执法检查的通知》(鲁劳社办〔2002〕101号)要求,决定自 2002年10月21日至 12月1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扩面征缴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改制改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
二、检查内容
劳动合同方面主要包括:(一)用人单位落实劳动合同制度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情况;(三)用人单位资产性质、经营方式变化后,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四)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和人员配备情况等。通过检查,要重点解决好“有劳动无关系”和“有关系无劳动”的问题。
社会保险扩面征缴方面主要包括:(一)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情况;(二)用人单位办理缴费申报情况;(三)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四)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个人社会保险费情况等。
三、检查方式
检查分为两个阶段,11月15日前为用人单位自查阶段,11月16日至12月10日为劳动保障部门检查阶段,先由用人单位进行自查自纠,凡在此期间主动纠正违规行为的,不再追究其法律责任;对自查不认真、走过场的单位,发现问题严肃处理。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关于社会保障工作实行部门工作责任制的意见》(德办发〔2000〕2号)对所属单位,负起检查或督促的责任。在用人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劳动保障部门进行检查,重点单位要全部纳入检查范围,有条件的可以开展地毯式检查,不留死角。监察权限按《山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执行。县市区的检查情况总结12月12日前报市局。
四、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单位要按照江总书记“三个代表”和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执法检查的重大意义。要把这次执法检查作为贯彻全国全省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规范劳动用工,促进就业、再就业,实现“两个确保”,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抓的越细、越严、越实越好。要加强与法院、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的联系配合,发挥建委、经委、内贸、民经委等部门的职能作用,积极争取他们的支持。要成立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在监察机构设立办公室,做到领导到位、检查力量到位、措施到位、后勤保障到位。市局成立了以张海田副局长为组长的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规监察科(监察大队),由局有关科室和仲裁办、就业办、社保经办机构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充实力量,集中办公,配合联动,突击检查,明确目标与分工,确保实效。监察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合同管理机构要建立并完善情况通报制度,严格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效率,避免社会保障费长期欠缴问题。
(二)加大宣传力度,开展上门送政策活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市局电话:2687152),及时受理群众监督投诉。在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的同时开展向用人单位送政策活动,将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送到用人单位,宣传到法人代表,宣传到广大劳动者,使他们了解法律法规规定和违反规定应承担的责任。《劳动法》、《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在成立后30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必须在劳动者第一个工作日之前订立劳动合同。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到10000元罚款。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的,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并依法征缴。迟延缴纳的,可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至20000元的罚款。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除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劳动者已经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未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在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同时,还应给劳动者支付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三倍的补偿金,对未按规定办理招用手续、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处2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
(三)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单位在限期改正的同时,视情节轻重,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时对重大违法案件公开予以曝光。
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