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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城镇职工领创办民营企业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05-09-07 来源: 市劳动局
  

德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德劳社发[2000]37


关于鼓励城镇职工领创办民营企业的意见




为鼓励城镇职工领办、创办民营企业,加快经济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以下扶持措施:


一、在管理、服务方面,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对待、一视同仁。并在某些方面给予优惠政策,予以扶持。准许招工、准许参加政策性调资、准许参加技师评聘,准许其职工在各类经济组织中流动,准许实行比国有、集体企业更为灵活的内部分配办法。可实行劳动力市场价位指导下的岗位报酬,自主确定工资总额。有条件的,也可试行协商谈判确定工资水平的办法。对其招、聘用的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及时办理有关转移手续和劳动合同鉴证。


二、在推荐用工、划分招聘场地、提供招聘信息等方面给予照顾,优先办理有关手续。


三、没有档案管理条件的,劳动保障部门为其提供代存人员档案、代办工资晋级、代缴养老保险费等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


四、纳入社会保险统筹范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企业和个人可在上年度全省社会平均工资60%300%的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比例为18%(较国有集体企业低6个百分点)。缴费时间,可按季或每半年缴纳一次。由机关、企事业单位转入民营企业的,社会保险关系随同转移并连续计算;凡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计算连续工龄。退休后与国有集体企业退休职工享受同等待遇,由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和发放养老金。


五、安置下岗失业职工达到规定比例的,可批准为劳服企业,享受国家规定的减、免税费的优惠政策。下岗失业职工在领到工商营业执照并确定经营场地后,劳动保障部门可将其应享受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和失业保险费,提前一次性支付给个人,作为创业启动资金。


六、需安装、使用特种设备的,劳动保障部门及时予以审批,及时进行检验检测,无偿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



2000 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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