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法规政策依据 《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关于规范社会职业介绍结构管理的通知》(鲁劳发〔1999〕27号)等。
二、申办条件 (一)有明确机构名称、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适应工作需要的固定场所、设施和资金; (三)有熟悉劳动法律、法规和相应业务知识、并持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的《职业介绍资格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经纪人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三、受理范围 市属及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主管部门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包括劳务输出机构),由市劳动就业办公室审批;县(市、区)单位和个人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由所在地劳动就业办公室审批,报市劳动就业办公室备案。
四、申请开办职业介绍机构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办程序 1、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申请报告,个人开办的应同时持本人身份证和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证明; 2、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审批表; 3、全部工作人员花名册; 4、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参加劳动就业办公室组织的职业介绍人员培训,考核合格领取《职业介绍资格证书》;工作人员的《经纪人资格证书》,有效的验资报告。 (三)审核考察开办条件。
五、办理时限 劳动就业办公室接到申请报告后,30日内作出批复。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核发《山东省职业介绍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