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德州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德劳社发[2000]83号,2000年10月30日)
企业 补充 医疗保险 意见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经贸委、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德州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德州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
为了使职工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德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德政发[2000]157号),现对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含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
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在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单位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
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不实行社会统筹,由单位统一管理。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选择下列一种管理办法。
1、单位可将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全部按职工年龄或其他条件,划分不同比例、数额,
委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记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2、单位可将补充医疗保险费划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按职工年龄或其他条件,划分不同
比例、数额,委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记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作为医疗共济金,由单位统筹使用。
3、单位可将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全部,作为医疗共济金,由单位统筹使用。
4、单位可将补充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用于缴纳《德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
规定》中的大额医疗救助金,其余部分再选择上述三种管理方法之一。
四、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共济金主要用于:
1、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之内,个人帐户用完后,个人负担医疗费较多的职工医疗补贴。
2、市级劳动模范和拔尖人才等特殊政策人员的医疗补贴。
3、单位确定的其他补贴。
五、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审议通过,报劳动保障部门
备案后方可实施。
六、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将单位委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记入职工个人医疗帐户,并按规定计息。
七、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共济金设专帐,专人管理。使用情况必须每年向职代会或职工公布一次,接受群众监督,确保补充医疗保险的使用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