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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向公安机关提供的书面材料
发布时间: 2008-12-20 来源: 齐鲁警务网
  

   (一)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申请;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县级公安消防部门签发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四)与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签订的网络接入意向书;
  (五)与公安、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签订的网吧信息安全责任书;
  (六)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近期正面1寸免冠照片2张;
  (七)申请人户籍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文件;
  (八)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九)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方位图和平面结构图;
  (十)网络拓扑结构图;
  (十一)专职或兼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人员的专业资格证明及与经营单位或法定代表人签订的聘用合同;
  (十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十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上网人员管理措施;
  (十四)设备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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