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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执法职权内容 |
执法依据 |
执法机构(岗位)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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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类 |
1 |
开办武术学校的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37项,《关于加强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管理的通知》第10条。 |
竞训科 |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与公安、教育部门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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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38项,《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第10条。 |
竞训科 |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与教育部门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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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的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36项,《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第8、10、15条。 |
群体科 |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与公安部门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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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 |
1 |
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体育活动中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53条。 |
体育局 |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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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开展与公共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罚款。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31条。 |
体育局 |
县级以上文化、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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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违反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罚款。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31条。 |
体育局 |
县级以上文化、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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