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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试行)
发布时间: 2006-08-22 来源: 市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精神,在全县范围内建立起较为规范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如期完成200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级试点县任务目标,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04]17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提高农民群众的健康水平为目的,积极稳妥地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级试点工作,全面实施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我县农民抵御疾病风险能力,减轻农民医疗费用负担,缓解农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二、任务目标

  (一)在总结推广我县东辛店乡市级试点工作所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周密组织,搞好宣传,规范运作,扩大覆盖面,提高参合率,在全县范围内建立起以大病统筹为主、覆盖全县农村人口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并逐步完善提高,努力使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达到全省先进水平。

  (二)进一步巩固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不断提高农村医疗技术水平,改善农民群众就医条件,为农民提供质优价廉、方便安全的基本医疗服务,使农民平均期望寿命、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等主要健康指标达到全省先进水平。

  三、基本原则

  (一)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多方筹资原则。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给予资助;农民以户为单位参加,按时足额缴纳合作医疗资金;有条件的村集体予以适当扶持。

  (二)以收定支、保障适度原则。在进行基线调查的基础上,科学测算,合理确定报销比例,在确保收支平衡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保障农民的利益,保证这项制度持续有效运行。

  (三)农民得实惠原则。使农民得到方便、快捷的基本医疗服务,减轻农民医药费用负担,有效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切实维护和保障农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四)政策稳定,可持续发展原则。从我县实际出发,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要求,根据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增长状况,逐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社会化程度、筹资水平和抗风险能力。

  四、方法步骤

  (一)健全组织

  县政府成立县长任主任,分管副县长任副主任,县政府办公室、县卫生局、财政局、农业局、民政局、审计局、物价局、药监局等部门,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名单见附件1)。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卫生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同时成立由县人大、县政协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农民代表参加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名单见附件2)。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并在乡镇卫生院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各项任务。

  (二)基线调查,测算论证

  在总结东辛店乡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基线调查(基线调查报告见附件4),测算出农民群众用于疾病诊治的费用和基本医疗需求,本着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的原则,确定补偿比例。

  (三)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修改完善市级试点阶段已经制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工作制度、财务制度、补偿报销制度、就诊和转诊制度、诊疗和用药管理制度、民主监督制度、工作考核等规章制度。

  (四)加强宣传发动

  认真传达贯彻各级政府文件、会议精神,切实提高各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对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利用新闻报道、发放公开信、宣传画册、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向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宣传有关政策规定,做到家喻户晓,让农民群众真正认识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好处,充分调动参合的积极性,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五)积极筹集资金

  1、筹资渠道和标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其中农民个人每人每年缴纳10元,中央、省财政给予每人每年24元补助,市、县级财政分别给予每人每年3元补助。以后每年参照上年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收入情况调整筹资标准。

  2、筹资方法。农民个人筹资部分每年筹集一次,由各乡(镇、街道)政府负责,农民个人筹资和各级财政补助部分按照由下而上的顺序,按期足额投入到县财政专用帐户。

  3、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对农村贫困人口、五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在乡七至十级革命残疾军人、1954年10月31日前的在乡复员军人)实行医疗救助制度。以上人员个人负担部分(每人10元参合资金)由县民政局从救助经费中拨付,被救助的农村五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与其他参合农民享受同等待遇。

  (六)建立健全档案

  县、乡两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对参合农民进行人员统计,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建立档案,以户为单位制作《庆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于2006年3月底前发放到农民群众手中。

  五、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一)资金的管理

  1、管理机构。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国有银行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专户,对资金实行县级统筹,实行收支两条线,专帐管理、专人管理、封闭运行,确保专款专用;各乡(镇、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建立专用帐户,根据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的各项制度统一开展工作。

  2、建章立制。建立健全资金管理的各项制度,包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内部审计制度、资金超支预警报告制度和会计、出纳、审核员履行职责制度。

  3、政务公开。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监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定期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汇报资金的收支、使用情况;各乡(镇、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定点卫生院、定点村卫生室采取张榜公布等形式定期向农民公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保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参与、知情和监督权利。

  4、定期审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全面监督。由县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卫生局组成联合审计组,每半年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并将审计结果进行通报。

  (二)资金的使用

  严格按照县政府下发的《庆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试行)》中规定的范围、比例、标准执行。

  六、卫生服务

  (一)确定定点医疗机构

  县、乡、村医疗单位承担全县参合农民的基本医疗服务。进一步加强乡、村两级卫生机构基本设施建设;强化对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行业管理,实行动态管理制度。按照服务需求和服务水平相结合的原则,确定一批设施先进、功能完善、技术水平较高的村卫生室为定点村卫生室,与乡镇卫生院共同担负参合农民的门诊诊疗任务。

  (二)提供全方位医疗服务

  农民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按规定报销医药费用。患一般疾病的应先到定点卫生室或乡镇卫生院门诊就诊;确需住院治疗的由院内两名主治医师和业务院长会诊同意后方可在县、乡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因重症需转二级以上医院住院的,要经县人民医院按规定出具转院证明,报经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批准后,方可转院,具体转诊办法由县新农合办另行制定。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为参保农民提供质优价廉、方便快捷、热情周到的安全医疗服务。

  (三)提供预防保健服务

  重点加强传染病和慢性疾病的预防,15周岁以下的参合儿童按规定的计划免疫程序和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免疫接种。未按规定进行免疫接种的,所发生的相应传染病治疗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七、相关责任

  (一)对出借证件、伪造单据的,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所在户当年报销资格。

  (二)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新农合办对其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定点资格:

  1、不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收费标准的;

  2、对人证不符、冒名就医未予以阻止的;虚开发票、搭车开药的;

  3、将自费药品、保健品和生活用品等转化为医药费用的。

  (三)违反规定、截留、侵占挪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按照鲁政办发[2005]96号文件《关于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行政处分规定(试行)》执行。

  八、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新时期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推进农村卫生体制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举措,政策性强,任务艰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有关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县的业务指导和资金管理工作;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切实做好相关工作;各乡(镇、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做好各项具体工作。县乡两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中提取。

  (二)明确部门职责。各乡(镇、街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发动、资金筹集工作,按照《庆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研究制定适合本区域实际的实施细则,努力实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口覆盖率85%以上的总体目标。卫生局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主管业务部门,负责制定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县、乡新农合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监管、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加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协调对口支援和县乡村卫生网络建设。财政局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监管,及时划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县级财政补助资金,监督落实上级补助资金足额划拨到财政专户,合理安排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启动资金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业务经费,积极筹措医疗救助资金。农业局配合乡(镇、街道)政府做好宣传和资金收缴工作,动员和引导农民积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民政局通过财政投入、福利彩票、公益金和社会捐款建立农村医疗救助资金,做好农村医疗救助工作。计划局负责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推动和加强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人事局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的人员调配、管理、奖惩。审计局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加强审计监督。物价局负责医疗药品价格的审评、制定和监督实施。药监局加强农村药品质量监管,查处制售假冒伪劣药品案件,降低农村药品价格。广电局配合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工作。

  (三)加强监督考核。县政府每年一次对各乡镇及有关部门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项工作进行考核,排名奖惩。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每半年对合作医疗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者通报表彰,对存有严重问题的通报批评并追究责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要定期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各乡(镇、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和定点医疗机构采取多种形式公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收支、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庆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大力发展农村卫生事业,提高农民的医疗保健水平,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04]17号)和《省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方案(市、区)调整指导意见》,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在评估总结我县原市级试点东辛店乡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基线调查,对2003年制定的《庆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暂行)》的补充完善和修订。

第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旨在减轻农民因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提高农民健康水平。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在县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县政府成立由县长任主任、分管副县长任副主任,县政府办公室、卫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物价、药监等部门及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编制6人,为卫生局机关编制,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各乡镇成立由党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并在乡镇卫生院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合作医疗工作的实施。

  第五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制定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落实,保证合作医疗制度正确实施和健康发展。

  第六条   乡镇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规定及时办理参加合作医疗人员医药费用的报销,定期张榜公布,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监督。

  (二)做好合作医疗制度的组织建立工作,解决实施过程中的具体困难和问题。

  (三)协助乡镇卫生院做好村卫生室的业务管理、药品调拨等工作。

  (四)向乡镇合作医疗管理领导小组和县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汇报工作情况,定期上报有关统计资料。

  第七条  县卫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物价、药监等部门互相协作,密切配合,积极完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各项任务。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八条  凡我县农村常住农业人口,均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合作医疗的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和有关制度、规定,在规定时间内缴足合作医疗基金,缴费后中途不办理退款手续。民营企业职工也可参加,享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筹资部分,以户为单位,按每人每年10元资金由乡镇政府一次性筹齐,并上划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专用帐户,作为合作医疗专项资金使用。

  第十条  各级财政补贴的每人每年30元资金(其中中央、省财政24元、市3元财政、县财政3元),列入合作医疗基金,随着今后财政收入和农民收入的增长,县财政每年可适当增加补贴,并保证在每年的4月底前到位。

  第十一条  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第四章    基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是由农民缴纳、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的民办公助社会性资金,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合作医疗帐目实行日清月结,定期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  合作医疗基金年终结算时,节余部分转下年度使用,超支部分由财政垫付,从下年合作医疗基金中扣除。

  第十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在县财政设专户管理,实行县管县用,工作中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大额医疗费用的支付与小额费用的支付相结合,对各级政府支持的30元基金,用于参合农民的住院治疗,并分段按比例报销;对农民缴纳的10元参合金全部纳入家庭帐户,用于门诊治疗。既提高抗风险能力,又兼顾农民受益面。

  第十五条  采取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对患大病农村五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在乡七至十级革命残疾军人、在乡1954年10月31日前的老复员军人)实行医疗救助制度,他们个人负担部分(每人10元参合金)由民政部门从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中拨付,并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农民的同等待遇。

              第五章    就诊与费用报销

  第十六条  对县、乡、村的医疗机构,根据基础设施和技术人员的状况确定参合人员的就诊定点单位。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实行“凭证就诊、异地转诊、分级管理”的办法。

  第十七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者,在定点村卫生室和乡镇卫生院就诊的门诊费用从家庭帐户中报销,家庭帐户内资金用完后不再给予补偿,上转二级以上定点医院门诊费用不予报销;住院费用实行先交费后分段累计报销的方法。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对农民健康和有限的合作医疗资金认真负责,以高度责任感履行好各自职责,做到确需住院治疗的参合农民保证得到住院治疗,不需住院者,应给予门诊治疗,保证合作医疗统筹资金真正用于大病的救治。

  (一)住院医药费报销比例:

  1、乡镇卫生院的住院医药费用3000元以内(含3000元)按40%报销,3000元以上的按二级以上医院的报销比例报销。

  2、二级以上医院住院医药费用报销比例为:

  (1)住院费用3000元以内(含3000元),按30%比例报销;

  (2)住院费用3001元至5000元(含5000元)部分,按45%比例报销;

  (3)住院费用5001元至10000元(含10000元)部分,按55%比例报销;

  (4)10001元以上部分按60%报销。

  (5)个人年累计最高报销支付额为10000元。

  二级医院不设立起付标准,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1000元。

  (二)门诊报销

  1、对参合农民在定点卫生室和乡镇卫生院的门诊医药费从家庭帐户资金中按40%的比例给予报销,至家庭帐户资金零为止。

  2、对患有:①恶性肿瘤患者的放化疗;②尿毒症患者的血液透析治疗;③器官或组织移植抗排异治疗(角膜移植除外);④再生障碍性贫血;⑤白血病患者的化疗;⑥脑血栓、脑溢血后遗症;⑦股骨头缺血型坏死等七种特殊疾病的参合农民,需在县级以上门诊就诊的,可凭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复印件、诊断证明、医药费发票、县级以上医院转诊证明、合作医疗证和身份证到县合作医疗办公室办理报销手续。报销范围按规定的药品费用及诊疗项目,报销比例按20%,每人年内累计不超过2000元。

  第十八条  乡镇及县直医疗单位合作医疗办公室,对出院病人的医药费用,必须当日结清,并于每月1—15日持医疗费发票、医药费汇总清单、处方、出院记录到县合作医疗办公室办理报销结算手续。县合作医疗办公室不受理个人的直接报销申请。

            第六章    合作医疗就诊制度

  第十九条  实行《庆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制度。农民参加合作医疗以户为单位,由县合作医疗办公室发给《庆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农民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须持《庆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和相应的身份证明方可按规定享受合作医疗待遇。

  第二十条  病人应否住院,由院内两名临床主治医师和业务院长会诊检查确定,辅助检查要根据病情确定,严禁乱检查乱用药,浪费卫生资源。

  第二十一条  参合农民需住院治疗者,可在本县内所有定点医疗机构选择住院治疗,因重症需转二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需经县人民医院按规定出具转院证明,报县合作医疗办公室批准后方可转诊。转诊到二级以上医院的住院病人各项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支,出院后凭合作医疗证、转院证明、出院证明、病例复印件、医疗费用汇总清单、医药费发票到所在乡镇合作医疗办公室办理报销手续,经审查手续完备者,即可予以报销。门诊医药费不予报销。

  第二十二条  参加合作医疗的人员外出打工期间在当地二级以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后要在24小时内派家人通知县、乡合作医疗办公室,出院后方可凭打工证明、医院病例复印件、诊断证明、医药费发票、医疗费用汇总清单及合作医疗证到本乡镇卫生院合作医疗办公室办理住院费用报销手续。门诊医药费不予报销。

  第二十三条  不属于报销补偿的范围

  (一)未经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批准,在非指定医疗机构就诊的;

  (二)未经批准自行转诊到其他医疗机构诊疗的(患急症者,需在住院后24小时内告知县农合办)。

  (三)因违法犯罪、打架斗殴、自杀、酗酒、工伤、交通肇事造成的医药费用;

  (四)服务项目类别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2、出诊费、救护车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理等特需医疗服务费。

  (五)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健康体检;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六)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4、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七)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它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形术;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八)其它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九)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者;

  (十)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一)住院病人,经会诊后决定出院而未出院的,自接到出院通知后的一切费用。

  第二十四条  按本《办法》比例报销的医疗药品范围

  (一)《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中规定的药物。

  (二)住院病人:住院费、规定范围内的中西药品费、手术费、抢救费、床位费。不超过手术费25%的材料费、麻醉费、护理、针灸、一般治疗费及200元(每次/项)以内的检查费(常规检查化验、透视、摄片、B超、心电图)。计划内生育平产接生费实行100元包干。

  第二十五条  个人自负20%后再按本《办法》比例报销的部分医疗费用范围

  (一)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γ-刀、X-刀)、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医疗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检查和治疗的费用;

  2、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治疗的费用;

  3、安装心脏起博器、人工晶体、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的费用、输血费用;

  4、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费用。

  (二)治疗项目类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费用;

  2、进行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的费用;

  3、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项目的费用。

  (三)省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价格昂贵的医疗仪器与设备的检查、治疗项目和医用材料的费用。

             第七章    监督与奖惩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内部审计制度、资金预算制度和资金超支预警报告制度。

  第二十七条  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监督,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定期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汇报资金的收支、使用情况。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要采取张榜公布等形式向农民公布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成立由县人大、政协、乡镇有关人员和农民参加的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负责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全面监督。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每半年组织县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卫生局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和定点医疗机构的工作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对工作成绩突出者进行通报表扬,对发现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行为按照鲁政办发〔2005〕96号文件《关于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行政处分规定(试行)》执行。

  第二十九条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依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暂行办法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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