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禹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方案》的通知 |
| 发布时间: |
2006-08-22 |
来源: |
市卫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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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禹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八日
禹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山东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精神,根据省政府和德州市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要求,如期完成“省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任务目标,在全市建立起较为规范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于广大群众的医疗需求,结合我市农村经济发展实际,积极稳妥地做好省级新型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全面启动我市农民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解决部分农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二、任务目标 (一)在辛寨镇两年试点的基础上,周密组织,搞好宣传,规范运作,努力扩大覆盖面,2006年建立起覆盖全市农业人口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并不断完善提高,覆盖率达到90%以上。 (二)进一步巩固以乡镇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为主要形式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改善农民群众就医条件,为农民提供质优价廉、方便快捷的基本医疗服务,使农民平均期望寿命、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等主要健康指标达到全市先进水平。 三、基本原则 (一)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多方筹资原则 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以家庭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做到“漏户不漏人”。农民按时足额缴纳合作医疗基金,有条件的村集体予以适当扶持;中央、省、市、市(县)四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给予资助。 (二)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的原则 在进行基线调查的基础上,科学测算,合理确定报销比例,在确保收支平衡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保障农民利益,保证这项制度持续有效运行。 (三)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 从我市实际出发,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要求,根据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收入增长状况,逐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社会化程度、筹资水平和抗风险能力。 四、方法步骤 (一)成立组织 成立市政府主要领导为主任、市政府办公室、卫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物价、药监等部门及乡镇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地点设在卫生局,卫生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成立由人大、政协和乡镇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负责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全面监督。各乡镇政府也成立由乡镇主要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在乡镇卫生院,负责本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项业务工作。 (二)基线调查、测算论证 在总结试点乡镇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组织专业人员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基线调查,测算出农民群众用于疾病诊治的费用和基本医疗需求,本着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的原则,确定补偿比例。 (三)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修改完善乡镇试点阶段已经制定的新型农村合医疗办公室工作制度、财务制度、补偿报销制度、就诊和转诊制度、诊疗和用药管理制度、民主监督制度、工作考核等规章制度。 (四)宣传发动 认真贯彻上级和我市一系列文件、会议精神,切实提高各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对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利用新闻媒体报道,发放公开信、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向广大农民群众宣传有关政策规定,做到家喻户晓,让农民群众真正认识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好处,充分调动群众参与的积极性,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五)筹集资金 1、筹资渠道和标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其中农民每人每年缴纳10元,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中央、省、市、市(县)财政补助共计30元,列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 2、筹资方法。农民个人筹资部分每年筹集一次,由乡镇政府负责收取,上交财政基金专户。农民个人筹资和各级财政补助部分按照由下而上的顺序,按期投入到市财政基金专用帐户。 3、对农村特困户实行医疗救助制度,他们个人负担部分由市民政局从救助经费中拨付,被救助的特困户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农民的同等待遇。 (六)建档制证 市、乡两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对全市参保农民进行人员统计,以乡镇为单位建立档案,以家庭为单位制作《禹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逐级发放到村民手中。 五、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一)基金的管理 1、管理机构。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国有银行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对资金实行市级统筹,确保专款专用;各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同时建立专用帐户,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的统一要求开展工作。 2、建章立制。建立健全基金管理的各项制度,包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务、会计制度、内部审计制度、资金预决算制度、基金超支预警报告制度和会计、出纳、审核员职责。 3、政务公开。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监管,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定期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汇报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乡镇合作医疗办公室、定点村卫生室采取张榜公布等措施定期向农民公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保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参与、知情和监督权利。 4、定期审计。由市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卫生局组成联合审计组,每半年一次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并将审计结果进行通报。 (二)基金的使用 严格按照市政府下发的《禹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中规定的范围、比例、标准执行。 六、卫生服务 (一)确立定点服务机构 市、乡、村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经考核、验收后指定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单位。加强乡、村卫生机构基本设施建设。通过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强化对农村卫生室的行业管理,按照服务需求和服务水平相结合的原则,确定一批设施先进、功能完善、技术水平较高的村卫生室为合作医疗定点村卫生室,担负参保农民的诊疗任务。 (二)提供全方位医疗服务 农民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按规定报销医药费用。患一般疾病的应先到定点卫生室或乡镇卫生院就诊、住院;因病情需要转诊的,应及时向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具体转诊办法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另行规定。急危重症可直接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救治(三日内报市合作医疗办公室),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为参保农民提供质优价廉、方便快捷、热情周到的医疗服务。 七、相关责任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鲁政发[2005]96号文件规定、严格执行省监察厅等四部门关于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行政处分规定的通知。 (一)对出借证件、伪造单据的,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本户当年报销资格。 (二)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卫生局对其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定点资格。 1、不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报销目录、诊疗项目和收费标准的; 2、人证不符、冒名就医的;虚开发票、搭车开药的;或将自费药品、保健品和生活用品转化为医药费用的。 (三)违反规定、截留、侵占挪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新时期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推进农村卫生体制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举措,政策性强,任务艰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全市业务的指导和基金管理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切实做好相关工作;各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和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做好各项具体工作。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 (二)搞好宣传教育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宣传,引导农民不断增强自我保健和互助共济意识,动员广大农民积级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自愿参加新型合作医疗所履行的缴费义务,不能视为增加农民负担。 (三)明确部门职责 各乡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发动、资金筹集工作。按照《禹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的规定,努力实现本乡镇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口覆盖率90%以上的总体目标。 卫生部门,负责制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定点医疗机构业务指导、基金的使用管理,统一印制有关证件及宣传材料,通过培训有关人员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水平,通过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减少购药成序,降低药品价格,努力提高农民受益程度;加强调研督导,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咨询电话,及时发现、研究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新闻部门,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指导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使用、按照《省新型合作医疗财务管理办法》制定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及时划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合理安排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启动资金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业务经费。 农业部门,配合乡镇及卫生部门做好宣传和资金收缴工作,动员和引导农民积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民政部门,积极配合,做好医疗救助工作。切实解决特困户每人每年缴纳10元参保资金,对合作医不能解决的特困户实行医疗救助。 审计部门,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药监部门,加强农村药品监管,查处制售假冒伪劣药品案件,防止失效药品流入农村,降低农村药品价格,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创造条件。 (四)加强监督考核 1、加强资金筹集工作的监督检查,提高参合率,对好的单位通报表彰,差的单位通报批评。 2、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要定期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3、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和定点医疗机构采取多种形式公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收支、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4、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每半年对合作医疗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者通报表扬,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通报批评并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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