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办学校(高校、中专学校除外)的审批
(1)法律与政策依据
1 、1997年国务院令(第266号)《社会力量办学条例》
2 、2001年省政府令(第129号)《山东省实施<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办法》
3 、2001年德州市人民政府文件(德政发[2001]64号)《德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办学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2)申办者应具备的资格及应提供的资料
1 、申办者应达到以上《条例》、《办法》、《通知》所要求的基本办学条件。
2 、应提供的资料
①办学申请;
②办学章程和发展规划(或办学方案);
③个人办学,担保证明或办学担保金证明;
④主办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或校长身份证复印件);
⑤学校资产及经费来源证明;
⑥应聘教师工作单位同意其参与办学的证明;
⑦办学场所使用证明;
⑧专业对口业务主管部门审核证明;
⑨联系办学协议书。
(3)办事程序
1 、申请办学者向市教育局提交办学申请,经审查同意后,领取并填写《德州市社会力量办学审批登记表》。
2 、教育局组织有关科室人员到学校实地察看办学条件,达到规定要求的学校取得办学资格后,方可招生。
(4)办事时限
每月1—5号受理申请,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科室人员到学校实地察看、评议,做出是否审批同意的决定,并通知申办者。逾期申报者,转至下月办理。
(5)纪律要求
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政策法规和学校设置的标准条件,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学校申办过程中弄虚作假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区别情况,责令其整顿、停止招生或停办。
责任部门:市教育局职成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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