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全市招生的各类中专学校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的招生广告审核
(1)法律与政策依据
1 、1987年国务院《广告管理条例》(国发94号)
2 、1984年国家工商局、文化局、教育部、卫生部《关于文化、教育、卫生、社会广告管理的通知》(工商标字[1984]39号)
3 、1991年山东省教育厅、省工商局《关于加强招生广告管理的规定》(鲁教成字[1991]27号)
4 、1997年山东省教育厅、省委宣传部、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招生管理的通知》(鲁教成字[1997]35号)
(2)适应范围:凡需面向全市招生的各类中等专业学校和各级各类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
(3)办事程序:各类中等专业学校和各级各类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到市教育局领取《德州市招生广告审核表》,填写广告内容,并经教育局审核同意,加盖“德州市教育局招生广告审核专用章”后即可发布广告。
(4)办事时限:每周二上午,当场办理。
(5)纪律要求:工作人员在审理广告时要坚持原则,对不负责任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直至法律责任;办学者及广告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审定的广告内容刊播广告,对随意改动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由工商部门或教育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责任部门:市教育局职成教科
联系电话:2347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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