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部门:市外经贸局外资科
办理权限:市直企业加工贸易业务及须由省级审批管理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
办理对象:外商投资企业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5 、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6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内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
7 、其它有关法律法规。
办理程序: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国家规定须由省级审批管理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填写《加工贸易业务批准申请表》并加盖企业公章,向县市区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后报市外经贸局,审查合格加盖加工贸易审批专用章后转报省外经贸厅审批,并报送电子申请信息,省外经贸厅审核合格后签发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市直企业可径报市外经贸局审核。
申报材料:
1 、县市区外经贸主管部门转报文件;
2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报告及加盖加工贸易业务审批专用章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申请表 ;
3 、县级以上外经贸局出具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正本 ;
4 、进出口合同 ;
5 、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
6 、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
7 、海关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
8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涉及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商品时出具)。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无
监督电话:0534 - 2341269
备注:办理时限为材料齐备后局内运转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