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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管理机关可以处理哪些专利纠纷?
发布时间: 2009-01-05 来源: 市知识产权局
    专利管理机关是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在本部门、本地区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行政部门。根据专利法和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专利管理机关可以处理的专利纠纷有:专利侵权纠纷;有关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他人实施发明的费用纠纷;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关于对职务发明人奖励和报酬的纠纷。专利管理机关对上述纠纷所做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专利管理机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当该法院对专利案件无管辖权时,当事人可以向专利管理机关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专利管理机关的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专利管理机关对侵权行为做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专利管理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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