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专利发展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鲁知规字[2003]25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专利发展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知识产权局、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了鼓励发明创造,提高我省自主知识产权的拥有量,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现将《山东省专利发展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附:山东省专利发展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知识产权局 2003 年7 月3 日 印发
山东省专利发展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发明创造,提高我省自主知识产权的拥有量,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设立山东省专利发展补助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专利发展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纳入省财政预算或在省科技三项经费中安排的支持我省专利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在我省有经常居所的个人。国家和省政策重点支持的企事业单位可优先获得本补助资金的资助。
第四条 本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办理专利事务和专利实施的费用补助。包括: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费用;维持专利权的费用;向国外申请专利的费用;专利实施确有困难的扶持费用;具有重大意义的其他专利事项。
第五条 申请补助资金的条件:
1 、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和较好的市场应用前景;
2 、原创性的重大发明创造;
3 、其它应当资助的专利发展事项。
第六条 申请补助资金的单位或个人,须向当地设区的市知识产权局申报相关材料,由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初审或推荐意见后,报省知识产权局。
第七条 专利申请、专利权的维持补助采取随时申报、定期审批方式;专利实施补助按年度要求和指定时间逐级申报、按年度审批。
第八条 申请补助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资料和凭证必须真实,各级知识产权部门应严格把关,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终止资助程序,资金要如数追回,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九条 省知识产权局每年将对有关单位推荐和承担的专项资助计划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并作为下午度制定专利发展补助资金专项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专利发展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当年资金不足时,采用择优资助和按申请先后排列相结合的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省知识产权局根据实际制定年度补助资金申请指南。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